(新華調查)拿什麼保護“幼女”?
——海南萬寧“校長帶女生開房案”追蹤
6月20日,海南省一中院對萬寧“校長帶女生開房案”當庭宣判:以強奸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原萬寧市第二小學校長陳在鵬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判處被告人原萬寧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工作人員馮小鬆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案件定性一波三折
“海南萬寧第二小學校長帶女生開房!”事件經媒體曝光后,引發社會強烈關注。5月15日,原萬寧市第二小學校長陳在鵬和原萬寧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工作人員馮小鬆被以涉嫌猥褻兒童罪批捕。隨后,萬寧市警方稱,犯罪嫌疑人涉嫌“嫖宿幼女”,引發輿論對公安偵查執法是否到位的強烈質疑。
在社會的高度關注下,5月24日,萬寧市公安局將陳在鵬、馮小鬆以涉嫌犯強奸罪移送萬寧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5月28日,萬寧市檢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涉嫌犯強奸罪向萬寧市法院提起公訴。此后,為提高案件審判的准確性,海南省一中院決定,改變管轄,由海南省一中院按照一審程序審理。
6月20日,海南省一中院以不公開審理的方式開庭審理。法庭查明:5月8日,李某某、吳某某、肖某等7名女生相約離家打工。陳在鵬駕車將7名女生帶到萬寧市某大酒店,途中1名女生被家人叫回。到酒店門口處,陳在鵬給李某某錢開了一間包廂供6名女生(6人均不滿14周歲)打牌,然后離開。當晚,經吳某某要求,馮小鬆帶走其和同學符某某前往另一酒店開房同宿。陳在鵬則帶另外4人到隔壁KTV開包廂唱歌,然后在原酒店開2間房,並和其中2人同處一室。
據辦案法官介紹,陳在鵬在與李某某、肖某同宿時,以金錢引誘2人與其發生性關系,並實施了強奸行為,但因2人的拒絕和反抗而未得逞。馮小鬆在與吳某某以及吳的同學符某某同宿時,對吳某某實施了強奸行為,但因吳某某的反抗和符某某的阻撓而未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