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筆錄中承認是假結婚
且公安已經履行告知義務
原告方說得頭頭是道,被告高新區公安分局的態度也很明確。公安方面的代理律師認為,老陳和賴某原本是公媳關系,兩人假結婚的行為是一種不應被社會接受和容忍的行為。
高新區公安分局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農村戶籍登記需要村集體協助辦理,村集體應為戶籍遷移開具証明,但上王村村委會以不合社會公德及倫理規范為由,拒絕給老陳開具相關証明材料。分局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通知老陳需要補充材料,不存在行政不作為。
另外,分局出示了老陳曾作的筆錄,上面有如下記錄:
“我與賴××結婚,按照國家政策,賴××和我孫女小陳的戶口就可以隨我遷入上王村”﹔
“我和賴××結婚了,其實我也是沒有辦法”。
這份筆錄,証明了老陳和賴某的婚姻並非真實自願,而是為了多分拆遷款進行的假結婚。
“假結婚不合理卻合法”一說
站不住腳,維持原判
昨天,寧波中院二審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寧波中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公安部三局關於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的規定以及廣泛執行的慣例,申請農業戶口遷移,應當提交申請人所在村村民委員會開具的証明材料。
老陳申請原兒媳賴某及其女戶口遷移時,沒有提交該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証明材料,高新區公安分局據此告知其需補齊上述材料,並將申請材料退回給陳某,實質是因申請材料不齊全不予受理陳某提出的戶口遷移申請,符合《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
據此,寧波中院認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
法官還提到,公公兒媳方律師提出的“兩人假結婚不合理卻合法”一說,看似有理,實際上卻是站不住腳的。
法官認為,法律的重要准則,便是維護社會的公序良俗。老陳與賴某“結婚”后,仍與老伴住在一起,賴某也仍與老陳的兒子住在一起,兩人明顯是假結婚。這種虛構婚姻事實,以獲取金錢利益的行為,明顯違反社會公序良俗,是對社會基本倫理道德的肆意踐踏,任其發展則有可能使傳統道德逐步淪喪。
另外,兩人的婚姻看似符合婚姻法,但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卻可能構成詐騙罪。
法院認為,兩人的婚姻看似符合婚姻法,但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卻可能構成詐騙罪。
本報通訊員 賀磊 俞佳 本報記者 陳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