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一)國際運輸服務,是指: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
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
(二)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証》﹔以陸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証》和《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証》,且《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証》的經營范圍應當包括“國際運輸”﹔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証》且其經營范圍應當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設計服務,不包括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設計服務。
二、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門、台灣的交通運輸服務以及在香港、澳門、台灣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以下稱港澳台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以陸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証》並具有持《道路運輸証》的直通港澳運輸車輛﹔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台灣的交通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台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証》並具有持《台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証》的船舶﹔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的,應當具有獲得港澳線路運營許可的船舶﹔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上述交通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証》且其經營范圍應當包括“國際、國內(含港澳)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
三、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濕租服務,如果租賃的交通運輸工具用於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台運輸服務,不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由承租方按規定申請適用零稅率。
四、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零稅率的應稅服務,如果屬於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實行免抵退稅辦法,退稅率為其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一)至(三)項規定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如果屬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外貿企業兼營適用零稅率應稅服務的,統一實行免退稅辦法。
五、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零稅率應稅服務的,可以放棄適用零稅率,選擇免稅或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適用零稅率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適用零稅率。
六、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零稅率的應稅服務,按月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或免稅手續。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商財政部另行制定。
七、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零稅率的除外:
(一)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二)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三)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四)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五)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發行、播映服務。
(六)符合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但不符合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條件的國際運輸服務。
(七)符合本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但不符合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港澳台運輸服務。
(八)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
1.技術轉讓服務、技術咨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除外)、認証服務、鑒証服務、咨詢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作品)制作服務、期租服務、程租服務、濕租服務。但不包括:合同標的物在境內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對境內貨物或不動產的認証服務、鑒証服務和咨詢服務。
2.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