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2日)上午,衡山縣法院對原長沙市政府副秘書長彭再魁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定彭再魁利用職務之便收受11名地產、建筑老板332萬余元,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彭再魁1962年出生,歷任長沙市國土局芙蓉分局局長、芙蓉區副區長、長沙市政府副秘書長。法院經審理查明,彭再魁利用自己擔任上述職務的便利,為他人謀利,單獨非法收受或伙同其親屬收受建筑老板、地產商李某、周某、許某等11人的財物。
法院認定,彭再魁單獨受賄數額為273萬余元,其中人民幣211.6萬元,美金4.84萬元,港幣15萬元,物品價值人民幣12.136萬元。此外,彭再魁伙同其兄彭伯魁共同受賄人民幣58萬元。共計受賄人民幣332.16萬元。
法院一審宣判,彭再魁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追繳彭再魁違法所得332萬元,上繳國庫。(劉志杰 廖朝暉)
(責編:賈玥、段欣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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