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法院審理判決被告人謝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追回的勞動報酬發還被害人,剩余的勞動報酬145416元由被告人謝某繼續支付。
“我認罪。”在庭審時,面對公訴人的指控,包工頭謝某低聲說。
對此,公訴此案的檢察官沙書強說,謝某一案中,有勞動監察部門給他下發的支付令,他拒不支付,因此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構成要件﹔其次,被告人還存在逃避支付、隱匿財產的故意﹔第三,被告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超過3個月、且數額超過5000元-20000元。上述三點均已觸犯《刑法修正案(八)》的相關規定。謝某碰撞了刑法的“高壓線”,其需承擔法律責任,而成為烏市因“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獲刑第一人。對謝某的批捕和公訴,也正好符合剛剛出台的司法解釋標准。謝某案為公訴審理今后發生在烏市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起到了示范作用。
在沙檢察官看來,烏市首個欠薪案件的公開審理,將會引起很多人的重視,預計拖欠不還者將有可能因此減少。“畢竟,不還錢就要坐牢,兩者之間孰輕孰重誰都需要掂量。”
新疆星河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志業認為,《刑法修正案(八)》中將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行為正式定罪入刑,是對“欠薪罪”的補充和完善,進一步強化了刑法對群眾切身利益的保護,這是我國民主法制建設不斷前進的必然結果。尤其是烏市首例案件的判決,其意義重大而又深遠。對勞動者來說,工資被惡意拖欠時,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維權﹔對用人單位、“包工頭”來說,一定要誠信經營,否則會受到道德和法律的雙重審判。(趙曉展 陳鐵軍 徐全林)
(來源: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