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一)關於“增加農民合作社發展資金,支持合作社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增強發展能力”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農業部、水利部、林業局、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負責落實。
(四十二)關於“逐步擴大農村土地整理、農業綜合開發、農田水利建設、農技推廣等涉農項目由合作社承擔的規模”的問題,由國土資源部、財政部、水利部、農業部會同科技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四十三)關於“對示范社建設鮮活農產品倉儲物流設施、興辦農產品加工業給予補助”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農業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四十四)關於“在信用評定基礎上對示范社開展聯合授信,有條件的地方予以貸款貼息,規范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的問題,由銀監會、農業部會同人民銀行、財政部、林業局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四十五)關於“完善合作社稅收優惠政策,把合作社納入國民經濟統計並作為單獨納稅主體列入稅務登記,做好合作社發票領用等工作”的問題,由財政部、稅務總局、統計局會同農業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四十六)關於“引導農民合作社以產品和產業為紐帶開展合作與聯合,積極探索合作社聯社登記管理辦法”的問題,由農業部、工商總局會同林業局、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四十七)關於“抓緊研究修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問題,由農業部會同法制辦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四十八)關於“創建農業產業化示范基地,促進龍頭企業集群發展”和“增加扶持農業產業化資金,支持龍頭企業建設原料基地、節能減排、培育品牌”的問題,由農業部會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資委、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四十九)關於“逐步擴大農產品加工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的問題,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農業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五十)關於“適當擴大農產品產地初加工補助項目試點范圍”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農業部負責落實。
(五十一)關於“支持高等學校、職業院校、科研院所通過建設新農村發展研究院、農業綜合服務示范基地等方式,面向農村開展農業技術推廣”的問題,由教育部、科技部會同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農業部、中央農辦等部門負責落實。
(五十二)關於“加快推進農村氣象信息服務和人工影響天氣工作體系與能力建設,提高農業氣象服務和農村氣象災害防御水平”的問題,由氣象局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科技部、農業部、水利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五十三)關於“推進科技特派員農村科技創業行動”的問題,由科技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部、教育部、中央宣傳部、林業局、共青團中央、銀監會、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負責落實。
(五十四)關於“對符合條件的農業經營性服務業務免征營業稅”的問題,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農業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五十五)關於“開展農業社會化服務示范縣創建”的問題,由農業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五十六)關於“加快用信息化手段推進現代農業建設,啟動金農工程二期,推動國家農村信息化試點省建設”的問題,由農業部、科技部會同中央組織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氣象局、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負責落實。
(五十七)關於“用5年時間基本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証工作,妥善解決農戶承包地塊面積不准、四至不清等問題”、“加快包括農村宅基地在內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地籍調查,盡快完成確權登記頒証工作”和“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証工作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中央財政予以補助”的問題,由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五十八)關於“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提高林權証發証率和到戶率”和“推進國有林場改革試點,探索國有林區改革”的問題,由林業局、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五十九)關於“加快推進牧區草原承包工作,啟動牧區草原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証試點”的問題,由農業部會同財政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六十)關於“加快修訂土地管理法,盡快出台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條例”的問題,由法制辦、國土資源部會同農業部、林業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中央農辦等部門負責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