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筑背后的執法部門失職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違法建設越來越成為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導致城市臟亂差和交通堵塞的重要原因。政府組織力量拆除違法建筑,本身是值得肯定的,也是政府作為的一種表現。但是,如果政府的工作,不在預防違法建筑上下功夫,而是在拆除上動腦筋,就顯得水平過低、效率過低、管理能力過低了。”鄭州大學一位學者惋惜地說,“建違法建筑是要花錢的,拆也是要花錢的,都是對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為什麼不能將其扼死在萌芽狀態?那樣就會減少很多經濟損失,化解許多矛盾。”
這位學者認為,違法建筑拆得再徹底、做得再圓滿,最終都是一個敗筆,更不能拿來當成績和功勞對待,拿來當政績炫耀。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史璞則表示:“這些違法建筑,應該早發現,早解決,而不是現在,擾民、破壞城市秩序,以巨大成本代價解決問題。”
他認為,鄭州的違法建筑之所以如此多,其實就是政府部門失職、瀆職。這是因為一些職能部門沒有及時履行職責,縱容違章建筑泛濫,以至於法不責眾,影響城市建設。
在史璞看來,在對違法建筑的處理中,政府應首先拿出依據,依法行政,不能用拆遷解決問題。同時具體到問題,要區別對待,的確不能排除違法建筑中有些是“明知故犯”,但也有些是老百姓被逼無奈所建,政府應考慮后期安置或補償工作。
“違法建筑不是一天形成的,在拆除上應該採取‘誰建設、誰拆除’的方法,讓違建者自己付出代價,決不能讓公共財政承擔。公共財政的每一分錢都來自於納稅人,應該用在公共利益上。公共財政養活的政府工作人員因失職造成違法建筑的存在,應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一位不願具名的法律界人士認為,政府在治理違法建筑工作中,應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建筑形成的時間、造價及政府管理部門的履職情況,不能隨意動用公共財政為官員的失職、瀆職后果“買單”。(記者 趙紅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