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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部委:村委會成員離任須受經濟審計

魏銘言陳博

2012年11月06日07:16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新京報訊 (記者魏銘言 陳博)今后,村委會成員任期和離任都須接受經濟責任審計。農村除由村民投票選出村“兩委”外,還將設立村務監督委員會,制約並監督村干部處置村集體財產的權力。

  昨日,民政部網站公布由中紀委、中組部和民政部等12個部委聯合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村級民主監督工作的意見》。

  設“監督委”監督村委會理財

  設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村民民主理財和村務公開,是《意見》的亮點之一。民政部基層政權司相關負責人介紹,村委監督機構成員由民主推選3至5人,獨立行使監督權,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監督村級重大事項決策程序和落實情況﹔村務公開以及村集體財產的管理、處置﹔村委會成員履職任職及廉潔自律等情況,並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

  《意見》鼓勵群團組織負責人、村民小組長和村民代表,通過民主推選兼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提倡村黨組織成員兼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但村委會成員及其近親屬、村會計(村報賬員)、村文書不得擔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

  村委會成員離任須接受審計

  為規范村委會的廉潔,《意見》要求,有財務審批權,或參與村經濟活動決策的村委會成員,都要接受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由縣級農業、財政部門或鄉級政府組織實施。村民如有異議,1/5以上村民聯名,也可要求委托專業機構再審。

  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包括:集體資產的管理使用、財務預決算、財務收支、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管理、集體的債權債務、政府劃撥或接受社會捐贈的款物使用等。審計發現村委會成員確實存在侵佔集體資產、資金、資源等情況,可責令其如數退賠﹔構成違法或犯罪的,將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意見》提出目標,到2020年,我國要實現村級民主監督制度完善、形式豐富,民主評議有效,經濟責任審計規范,切實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 北京情況

  村官審計本月入法

  今年9月,北京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北京市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若干規定)》,此規定11月1日已正式施行。

  《規定》明確要求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村委會成員任期和離任,也都要求接受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結果向村民公布。

  北京市民政局通報,目前北京市3943個村均已建立了村務監督委員會,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村委會成員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有利於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監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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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段欣毅、常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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