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并被宣告无罪的消息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从18年前的杀人恶魔到今日的沉冤昭雪,该案件成为十八大以来被纠正的一起极具社会影响力的重大冤假错案。
今天,正哥哥为您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被纠正的23起重大冤假错案,并希望透过这些案件的背后,探讨如何避免冤错悲剧的再次发生。
——梳理重大冤假错案的类型变化
纠错由“真凶再现型”“亡者归来型”转为“证据不足型”
在公众的印象中,典型的冤假错案,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由于“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而真相大白。但是十八大以来纠正的冤假错案中,大多数是因为“证据不足”,如徐辉案、念斌案。2014年纠正的12起重大冤假错案中,仅有2起是因为出现了真凶。
纠正的冤假错案在类型上由“真凶再现型”“亡者归来型”转变为“证据不足型”,说明了什么?
“司法机关在司法理念上有了重大转变。”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看来,“真凶再现型”和“亡者归来型”冤假错案不难纠正,因为真相显而易见;而现在纠正“证据不足型”冤假错案,却压力重重。“人民法院敢于纠正这些冤假错案,说明其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理念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这是一个非常可喜的变化。”
这一变化来得并不容易。上世纪50年代中期,对“无罪推定”原则曾出现过三次大的争鸣。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时,对“无罪推定”原则没有规定,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才确立该原则,并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保留了这些条款。
然而,法律规定要真正落实并不容易,迫于观念上、体制机制上的原因,一段时间以来,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的现象时有发生。对疑案,司法机关常常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认为,“‘留有余地’的判决是冤假错案之源。这些判决通常是面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被害方要求定罪的压力,法院采取的折中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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