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冤错能否及时纠正
需形成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法院、检察院三方纠错机制
冤假错案的发生和纠正困难是对公平正义的最大折损。党的十八大召开后,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机关作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2013年,中央政法委首次就冤假错案问题发布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盘点近年来纠正的冤假错案,有的被告人身陷冤狱长达十余年,有的被告人甚至已被错误地执行死刑。他们的近亲属长期奔走呼号,生活质量跌入低谷。如何提高纠正冤假错案的效率,让已经迟到的正义来得快一点,是近几年来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目前,冤假错案的纠正机制初步形成:一是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控告;二是人民法院自己发现并纠正;三是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各项检察职能发现冤假错案,并通过抗诉予以纠正。
“不仅应当重视人民法院在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中的作用,人民检察院也应当发挥作用。”陈卫东说,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能够直接启动纠正程序,这是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控告所不可比拟的。此外,人民检察院介入案件的时间更早,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侦查监督等活动能够及时防范冤假错案的形成。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检察院也的确在这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
浙江张氏叔侄案的纠正离不开检察官张飚的坚持不懈;河北顺平案,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就排除了非法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坚决不予批捕,防范和纠正了一起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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