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冤错悲剧发生
“宁可放过一个坏人,不能冤枉一个好人”是不是公理?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有罪推定”观念一段时间以来在社会中占据着主导地位,无论是社会公众,还是司法机关、执法机关,抑或是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都很难接受“疑罪从无”,即便是司法机关有心坚持“无罪推定”,在执法机关或者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压力乃至整个社会的舆论压力下也很难做到“疑罪从无”。“宁可放过一个坏人,不能冤枉一个好人”是不是公理?社会上争议很大。
观念的转变十分关键,体制机制的保障也不容忽视。长期以来,侦查机关、起诉机关的考核体系不科学。侦查机关过分追求破案率、起诉机关过分追求成功追诉率。不仅侦查机关、起诉机关不积极主动纠正错误,还往往将错就错,向审判环节施加压力,使法官无所适从,无法做到“疑罪从无”。
此外,庭审的虚置化也非常严重,人民法院难以有效地发挥对证据的审查作用。目前个别法院刑事案件审判时间、结案周期太短,“甚至可能判处死刑的命案,半天就审完了,一个证人都没有出庭。”
“迟到的正义会使正义大打折扣”,冤假错案重在防范。对此,陈卫东建议,严格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的发生,积极落实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的拘留逮捕后立即送交看守所羁押、侦查羁押期间的讯问在看守所进行、讯问录音录像等制度;进一步健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机制,确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落实到实处;落实法律援助制度并建立健全辩护律师发挥作用的各项制度机制;落实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
转载自人民日报政文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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