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四川省高院依法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刘中山及其同案被告人王进、刘西荣的上诉,维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省高院同时还裁定核准刘中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四川省高院经二审审理查明:1998年初,四川省交通厅管理的、由被告人刘中山担任董事长的国有独资企业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为解决四川道路建设经费不足的问题,欲出资收购一家上市公司,实现“买壳上市”的目的。此想法得到当时正面临被其他公司收购并控股的北海招商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进的赞同。同年3月和4月,川高公司和北海招商领导层就川高公司收购北海招商法人股权事宜进行了商谈。其间,刘中山、王进及分别同时担任川高公司和北海招商法律顾问的刘西荣产生了趁川高公司收购北海招商法人股权的机会,采取虚增收购成本的手段,骗取川高公司公款由三被告人按4:3:3的比例分配占有的犯意,并共谋以三被告的儿子、秘书、助手的名义注册成都和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代表三被告实际控制该公司,具体管理和运用这笔资金进行炒股,使其增值。同年4月到6月,川高公司为收购北海招商24. 17%的法人股权实际支付人民币9778万余元,而实际收购成本为8713万余元,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实际收购成本之间的价差为1064万多元。被告人刘中山、王进、刘西荣实际占有了1000万元,并由王进将此款转入证券公司用于炒股。今年案发时这笔赃款已增值到1300余万元,已被全部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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