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三十条 两办《规定》第二十七条所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地区(部门或者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本级党委、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五条 两办《规定》第二十八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的提交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反映审计结果的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方式和建议。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审计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必要时,可以将涉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情况抄送该部门。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各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和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
第三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
(二)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
(四)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三十九条 组织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二)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六)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巡视机构等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协助和配合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四)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交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事宜;
(二)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三)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
(二)将审计结果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评和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在对国有企业管理监督、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四)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
(五)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六)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
(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在对相关行业、单位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四)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和有关干部管理监督部门;
(二)按照有关要求公告整改结果;
(三)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四)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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