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质疑批签发存在人为操作空间
张译认为,批签发制度的这个漏洞,可能带来一些操作的不规范,甚至权力的寻租行为。同样拿这117批疫苗来说,按照规定:受理批签发申请后,疫苗类制品应当在55日内完成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然而直到去年12月,中检院才发来一纸公函,通知公司:剩下的117批疫苗“不予以签发”。最少也超出规定期限两个多月。张译说,最早送检的疫苗甚至都快报废了。
张译:还有一年多吧。一年了,最早(送检)有一年了,最早的应该是12年6月份,这都14年6月份了。最早的快到期了,最早的要报废了。
另外,按照批签发管理办法,疫苗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签发合格证,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并没有不予签发的说法。对于这个疑问,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生物制品检定所所长沈琦的答复也耐人寻味。
沈琦:我现在是这样,我发的这个不合格通知书有两种形式。一个就是我们发的那个一批批的黄单子,对吧,这个发给你就是不合格。还有一个就是我以公文的形式来告知你,我们跟药监局商量商量,全部发个黄单子也行,可以给你发过去,没有问题,原来我们是一个公文给你。
评:规章制度标准岂能含糊?
不合格的通知书,竟然还有不同形式,这样的随意性让人不解。令出一门,方能不偏不倚,在权威规章制度之外,拿出另一套体系,难免会遭人非议。此外,应该说,批签发管理办法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既然如此,就必须严谨、再严谨。只有标准不含糊,才能避免暗箱操作和互相扯皮。
上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