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隐蔽的“猫腻”也会留痕迹
周某是上世纪九十年代的本科毕业生,30岁便担任了某国有出租车公司车管部经理,前途一片光明。但在鲜花和荣誉的簇拥下,周某的生活也开始变得越来越奢侈,很快入不敷出。为了维护自己的虚荣,周某打起了小算盘。
一次,周某利用其负责所在单位车辆营运管理、机动车新车保险和车辆续保的职务便利,在与某保险公司进行出租车车辆保险业务往来中,收取了1万元好处费。在初尝甜头后,周某就一发不可收拾,先后多次收受多家保险公司业务员给予的好处费140余万元。对此,周某并不满足,他采用虚构事故车辆理赔分配表及理赔款收据的方式,通过车险理赔,骗取并侵吞公司公款100余万元。在负责公司旧车处置时,他还隐匿两辆旧出租车私自出售,获利5万余元。法院判决周某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
这类案件的被告人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丰富,因此反侦查意识和能力强。据一些办案法官介绍,这也导致该类犯罪的方式较为隐蔽,犯罪手法复杂多样,具有很强的欺骗性,给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审理裁判带来一定的难度。如贪污犯罪,多通过假账核销,私设“小金库”、贱卖单位财产等方式侵占国有资产;而贿赂犯罪多采取不留痕迹的“现金交易”方式。
“任何一种犯罪,不可能不留痕迹。”据办案法官介绍,即使再隐蔽的犯罪,本质还是犯罪,“猫腻”不可能消失不见。特别是作为专业人士,不可能不知道这些行为的后果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更应该本着对企业、社会和自己负责的态度,拒绝犯罪。
对话虹口法院刑庭庭长周军
记者:“小金库”是导致国企犯罪 “窝案”的一个重要诱惑因素,早已被明令禁止,为何仍有一些企业领导顶风违纪?
周军:一些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制度存在重大漏洞。比如,工作管理制度不健全,未严格建立科学有效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不严谨,单位支票管理混乱,资金管理把关跟进不严,也就导致私设“小金库”的现象屡屡发生。
记者:很多国企都建立了监督制约机制,还设有纪律监督部门,为何职务犯罪仍然多发?
周军:毋庸讳言,部分国有企事业单位监督制约机制相当松懈。虽然大部分国有企事业单位名义上均制定了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但在具体落实操作上,个别单位却存在着严重的流于形式、走个过场的弊病,内部所设纪律监督机关或廉政监督员在实施监督时反而受限于部分被监督者的权力影响,无法真正实现自我监督功能。
记者:如果要预防职务犯罪,应该从何处入手?
周军: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要健全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加强对企业的各个业务环节的监管以及对企业的各种资金和资产的管理,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购销管理、招投标管理等各项制度。其次,需要构建廉洁风险的立体防控体系,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实时跟踪监督,及时发现风险点并及时布控。
记者:有不少案件被发现都是源于群众举报,这是不是一种监督?
周军:着眼于预防,就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民主监督体系。在内部监督上,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现代企业监督机制,贯通重大信息公开和发布渠道,让职工群众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在外部监督上,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通过设信箱、建网络平台等多种方式,畅通检举揭发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