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自杀式恐怖犯罪”应该受到谴责
对犯罪行为进行打击是必须的,另一方面也要追究事件为何会发生,以及以后是否可以避免同样的事件再次发生。这些是同等的重要。
新京报:当下对这种犯罪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武伯欣:毫无疑问,这种采取极端手段进行恐怖犯罪的行为不能纵容,既然是犯罪行为那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个体犯罪受到法律制裁和追寻他行为背后的原因是两码事。一方面,要让社会看到,这种行为触犯法律,必然要付出代价。另一方面,也要追究事件为何会发生,以及以后是否可以避免同样的事件再次发生。这些是同等的重要。
新京报:有人说,在某种程度上说,每个人都可能是一个潜在的危险分子。你怎么理解这句话?
武伯欣:不能简单这么说,从犯罪心理学上说,每个人都有产生犯罪心理的可能性,但并不意味着存在外化成犯罪行为的现实性。老话说“有贼心没贼胆”就是这个,大部分人的内驱力是,他不可能不遵守社会的法治伦理道德,即便达到一定的程度他也会回归,到达一个社会允许的度。但是少部分的人会异常,这就是所谓的危害社会。这些人来自哪儿?受社会变化影响剧烈,个体调控能力比较差,社会变革中,犯罪行为产生的可能性就大。
新京报:按说,无论什么理由,这种行为都应该谴责。但为何他们的遭遇受到披露后反而会引起很多人的同情?
武伯欣:所有发生这种自杀式恐怖犯罪都应该受到谴责甚至打击,都应该指出他们滥杀无辜伤害无辜违反法律道德伦理,这在任何时候都应谴责。但仅停留在谴责,或变本加厉转为阶级斗争或转为“全民共诛之”,这是一种倒退,无视现实背景变化以及复杂人的变化。一些人的同情证明社会认知的多样性,这种认知的变化也是正常的,这种认知有合理的地方,但需要反思。
新京报:应该反思什么?
武伯欣:如果长期不重视这些问题的解决,也不重视这方面问题的预测研究,也不超前设计预防及时减少这种行为的危机措施,肯定会埋下隐患。如果不做超前的东西,都是被动的,而且采取的措施往往是能瞒就瞒、能压就压或者敷衍了事,肯定不行。
新京报:具体该怎么办?
武伯欣:需要想想,这个人作案他代表的是什么群体?得研究他的心理危机是什么?怎么及时作出调控,社会管理应该如何调控。人的心理本来就应该调控,社会心理也应该调控,但长期以来我们只是讲控制,在控制的这种观念之下才产生维稳的观念和做法。因此,疏导工作已经到了很必要的时候。
亟须建立
社会心理危机预警机制
现在社会应该是增加律师,增加法官,个人可以有私人律师,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个人权益,而不是别的途径解决问题。
新京报:那么,如何避免这种悲剧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
武伯欣:必须重视社会心理危机预警和调控的方略。
首先是加大惩治腐败贪贿,这是众望所归,如果没有真正推动,会导致某种社会失望心理。因此必须要拿出切实的行动,否则很难凝聚民心,重新唤起民众的凝聚。
还有解决上访的棘手问题。这个能比较立竿见影解决个体自杀式恐怖犯罪,现在几乎所有自杀式恐怖犯罪都和上访有关,都是有一些棘手的问题没有解决。怎么解决?要追究问题,为什么他跑到首都来或者公共聚集的场所?本来是小地方的问题,没有解决他就跑到大地方来造成影响。不追究问责最终只会停留在解决表面,追究冀中星法律责任是应该的,但最终他背后的问题是什么?
新京报:每一个事件的解决都有一定的示范效应。
武伯欣:单靠暴力的维稳方式要改变。暴力容易形成对立,应该提高整个社会管理者的素质,现在社会应该是增加律师,增加法官,个人可以有私人律师,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个人权益,而不是别的途径解决问题。
新京报:具体而言,如何建立民众的安全感?
武伯欣:管理应该是常态化,安全应该在人心中,而不是在表面。特殊时期的措施管理不能变成常态,老这样做人人自危,增加的其实是社会的不安全感。
冀中星这个事,不管他在东莞遇到什么事,现实是他残疾了,残疾怎么造成的,必须彻查。出这个事后广东发文要求东莞彻查,这就是马后炮。正确的是,早就应该让东莞彻查,冀中星残疾后山东也早就应联合起来和东莞彻查,同时对他做好善后,这些是完全可以提前防范的,但好像做得不够。
新京报:这种情况下又该怎么做?
武伯欣:必须要正视社会变化的现实。
所有的官员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但现在很多时候不是这样,“我就是法”,导致随便就可以出一个政策。陈水总的事情,他找科长一个回复,找主任又是一个说法,似乎谁都能做主,但谁都没有站在他的角度思考问题。
管理者要学会换位思考,要有让社会安全感增加,个人心理危机能及时得到调控的一个机制,这才是稳定社会的一个目标。
新京报时事访谈员 兰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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