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在起草审查条例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两个指导思想。一是,条例的内容要符合WTO的有关规定和我国的入世承诺。刚才讲到,制定条例的原因之一就是要履行我国的入世承诺,因此,条例的内容一定要能够满足我国履行入世承诺的需要,要与WTO规则相一致。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我们在起草审查条例的过程中,将条例将要确立的法律制度与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作了逐条比对,在两者不相一致的方面,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应该说,现在正式公布的条例的有关规定与WTO规则和我国的入世承诺保持了一致。二是,坚持从严监管。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在直销这种经销模式上表现的十分突出,同时,由于目前我国市场发育还不够完善,监管手段也较为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因此,直销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1998年以前传销在我国发展的情况已经证明了这点。有鉴于此,条例对直销业确立了较为严格的监管制度。这一方面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直销业的发展。严格的监管制度可以尽量减少违法行为的出现,而只有合法经营,直销业的发展才能获得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走上持续、健康发展的良性发展道路。
问:条例开放直销业是否也意味着允许传销?
答:条例开放直销业并不意味着允许传销。大家应该注意到国务院在颁布条例的同时还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其目的就是在开放并规范直销的同时,一如既往地严厉打击传销。根据本条例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实际上禁止了团队计酬),并对提取报酬的比例作了严格的限制。这就从计酬制度上对直销和传销作了区分。凡是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直销经营都是合法的,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传销则是非法的,有关部门将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这种非法行为进行坚决的打击。
问: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条例规定,一个企业要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直销企业成立后要在一个地区开展直销活动,还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必须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建立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的服务网点,以方便和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和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需要。满足了这个条件,直销企业才能在该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然后才能从事相关的直销活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