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与宪法不一致应撤销
首部正式、公开的党内“立法法”昨公布 今后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
经中央批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昨日(27日)公开发布。这两部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发布,使党有了第一部正式、公开的党内“立法法”,对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与1990年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相比,《制定条例》将原条例名称中的“程序”二字删去。同时,将省区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活动纳入了适用范围。
专家介绍说,这次修订增加了制定工作的实体性要求,特别是对党内法规制定权限作出专门规定,明确了哪些事项只能由党的中央组织制定、哪些事项可以由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或省区市党委制定,有利于从根本上避免或减少无权制定、越权制定、重复制定等无序制定现象,确保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同时,将省区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纳入适用范围,有助于解决省区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的做法不够规范的问题。
《制定条例》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有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同中央党内法规相抵触的,由中央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与《暂行条例》相比,《制定条例》将“有的党内法规公开发布”的规定,修改为“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确立了“以公开发布为原则、以不公开发布为例外”的制度。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要求,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中央备案,联合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中央备案。
每年1月31日前,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将上一年度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备查。(记者 关庆丰)
【解惑】
党内法规是什么?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1990年,党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正式使用了“党内法规”这一名称。
党内法规谁来制定?
制定党内法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党内法规的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党内法规分几种?
党章:
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党员义务和权利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
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
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由中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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