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
五年规划
首提编制党内法规五年规划
条例——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中央审定。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中央审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解读——
据了解,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编制‘五年规划’有利于加强党内法规建设的顶层设计和整体布局,明确法规制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保证其系统性、协调性和前瞻性。”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甄小英说,五年规划同五年一届的党代会相衔接,也有利于检查党代会关于党的制度建设要求的落实。
法规起草
法规与群众利益相关应听群众意见
条例——
中央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解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党内法规姓“法”,就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反映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意志、利益,体现客观规律。《制定条例》在这方面作了许多创新规定,其中调查研究、听取意见主要在于保障民主性,专家论证主要在于保障科学性。
审批与发布
草案交由负责法规机构审核
条例——
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审核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审核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党内法规一般采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央各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
解读——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甄小英解释说,上述程序的修订,有利于解决一些地方制定党内法规过程中闭门造车、脱离群众、脱离实际、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以及由此导致的一些党内法规质量低,甚至存在与国法、党纪相冲突和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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