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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惩罚性赔偿数额提高 首次写入后悔权

2013年04月24日07:05    来源:中国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今天上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做草案说明时表示,我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很大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有必要修改这部法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国家工商总局提供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受理消费者申诉89.27万件。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处理消费者投诉543338件,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共有全国人大代表517人次提出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议案17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修法的调研和座谈中了解到,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有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对网络等非现场购物纠纷等处理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维权能力有限、维权渠道不畅、维权成本高等问题。

  增加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规定

  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是此次修法的立足点之一。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修法调研期间,一些专家和律师提出,现实生活中,一些商家非法收集、泄露消费者身份号码、收入状况、家庭住址、病史等个人信息的情况较为严重,有的甚至出卖这些信息牟利。

  针对这一问题,草案增加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规定。从四个方面规定:第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第二,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第三,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第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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