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受理的申诉投诉案件看,一半是有关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案件。有专家和律师提出,目前国家只对部分商品明确规定了“修理、更换和退货”责任,对既没有国家规定,也没有当事人约定的,经营者是否承担“三包”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的商家以此为由拒绝修理、更换和退货。此外,法律对商家“修理、更换和退货”义务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操作性不强,建议细化相关规定。
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支付价款的一倍。有的部门和律师提出,此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数额过低,建议将最低赔偿金额定为双倍赔偿,不确定赔偿上限,有的地方和专家提出,对于价值小的商品,即使消费者双倍索赔成功,赔偿额也有限,客观上助长了经营者的制假售假行为,建议规定最低赔偿金制度。
草案将惩罚性赔偿金额规定为消费者支付价款的两倍,同时新增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草案针对消费者权益频遭侵害以及维权难的现状,明确了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的义务和举证责任,同时强化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一项有效防止危害发生和扩大的措施,《侵权责任法》和《食品安全法》有明确规定,药品、医疗器械、汽车、儿童玩具等产品也建立了这一制度,建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确立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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