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谢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追回的劳动报酬发还被害人,剩余的劳动报酬145416元由被告人谢某继续支付。
“我认罪。”在庭审时,面对公诉人的指控,包工头谢某低声说。
对此,公诉此案的检察官沙书强说,谢某一案中,有劳动监察部门给他下发的支付令,他拒不支付,因此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其次,被告人还存在逃避支付、隐匿财产的故意;第三,被告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超过3个月、且数额超过5000元-20000元。上述三点均已触犯《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谢某碰撞了刑法的“高压线”,其需承担法律责任,而成为乌市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获刑第一人。对谢某的批捕和公诉,也正好符合刚刚出台的司法解释标准。谢某案为公诉审理今后发生在乌市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起到了示范作用。
在沙检察官看来,乌市首个欠薪案件的公开审理,将会引起很多人的重视,预计拖欠不还者将有可能因此减少。“毕竟,不还钱就要坐牢,两者之间孰轻孰重谁都需要掂量。”
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志业认为,《刑法修正案(八)》中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行为正式定罪入刑,是对“欠薪罪”的补充和完善,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群众切身利益的保护,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前进的必然结果。尤其是乌市首例案件的判决,其意义重大而又深远。对劳动者来说,工资被恶意拖欠时,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对用人单位、“包工头”来说,一定要诚信经营,否则会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审判。(赵晓展 陈铁军 徐全林)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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