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乌鲁木齐,重庆也是出租车比较早地改用天然气的城市。中央台记者陈鹏从重庆市运管局获悉,目前重庆市九大主城区约12000辆出租车已经全部实行了油改气。另外,由于部分区县燃气运输比较困难的原因,大概仍有7200多辆的出租车没有进行油改气,其他的出租车全部进行了油改气。
重庆市运管局相关负责人说,目前重庆的出租车仍在领取燃油补贴,最近一次领取的时间是2012年的11月28日,主城区的出租车每辆车可以领取2011年的燃油补贴,每辆车领取每月300元,全年可以领取3600元。这位负责人说,此次的燃油补贴是为2010年年底前投入运营的出租车而发放的,2011年新增的出租汽车不在补贴之列,运管局也表示说每一年这个运管局会针对不同时间投运的出租车来发放燃油补贴,而每一年补贴的数额也是根据那一年的具体政策来规定的,也是不一样的。
重庆市在保证安全监管方面出台了很多规定,比如对改装汽车的单位进行了相关的要求,要求汽车改装单位必须是取得证监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的一级安装许可,改装汽车时也必须选用取得了各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气瓶。另外规定出租车气瓶的首次检验周期为两年,并且在气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内必须将气瓶送至质监部门进行审核和进行定期的检验,检查合格以后才会颁发重庆市车用CNG气瓶检验合格标志,另外质监局对汽车使用气瓶的使用周期也有规定,出租车使用的期限不超过5年,质监部门也表示说重庆还会开展不定期的抽查,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的话也会采取像罚款或者说限期停运整改等等一系列的处罚措施来保证安全。
专家称燃油附加费名称待商榷
一些地方油改气之后的出租车不仅依然向乘客收取燃油附加费,同时还在享受着燃油补贴。此外它带来的安全监管问题也受到很大关注,这些问题到底应该怎么样解决呢?法律上有没有相关的政策支持呢?中华工商时报总编室主任张立栋,以及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对此表达了各自的看法。
胡钢:应该说燃油附加费前提是燃油,而现在很多出租车公司或者说出租车司机,他们的个体行为将油改成气,这个事情本身第一能降低费用,同时也能响应我们国家环保节能、低碳交通的理念,这是好的。但是这个燃油附加费是针对燃油的,很显然不能补贴给那些已经改成天然气的司机或者出租车,这样的话就造成了对消费者的侵害。大家都知道,我们现在把出租车作为一种市政公用事业来进行管理,这种管理在价格方面实际上是采取了一种政府的指导价格,在这种背景下,这种把燃油附加费另外收取的情况就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也是违反价格法的行为,按照价格法第41条的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该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张立栋:我非常同意胡律师讲的,如果它明确就叫燃油附加费的话,这个补贴由乘客交给天然气用户的这些司机的话,那显然是对乘客的不公平。另外,我觉得收取燃油附加费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它只是一种权宜之计,这个补贴变成了乘客要补贴给司机,那么一旦出现油气混合动力的情况下,乘客和司机之间就会产生纠纷,并没有从源头上对价格机制做一个明确的规范,是甩包袱的行为,我觉得燃油附加费这种措施本身就需要改革。
主持人:前面我们也听到了像郑州台的记者就给我们介绍了他们地方的一些做法,就是取消了燃油附加费,但是提高了出租车的起步价或者是提价的运营的里程,实际上也就是说把燃油附加费加到了车费里面,立栋你对这种解决办法怎么看?
很多地方燃油的出租车改烧天然气之后同样也在享受燃油补贴,虽然也有一些地方政府正在试图作一些区别对待,这种做法法律上是否支持?
胡钢:应该说出租车这个行业属于一个公用事业,而1997年我们国家价格法第23条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主持成就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等等,也就是说听证制度是必须进行的,而现在虽然有些地方的政府部门试图破解这个燃油附加费、油改气的冲突,但是他们却代予履行了法定听证会召开的这么一个程序,这是非常令人遗憾的。
张立栋:市场出现了新的情况之后对司机的这种补贴是不是还叫燃油补贴,这是需要去考虑的,应该把它明确下来是作为对司机劳动的补贴,或者对它的价格补贴,而不要分什么燃油和燃气,这个对司机来说是一个很明确的关系,另外其实改气对司机来说其实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因为我们知道很多城市现在气站是非常少的,由此也可见司机的负担非常非常之重,宁可去承担加气非常困难的情况,然后要把它改造过来,所以管理部门还是需要对正视这种行业的可能在从底层发生的这些变化,及时的加以引导。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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