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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海洋仍存開發方式粗放、環境污染突出等問題【2】

2015年08月20日11:19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字號

(二)重點開發區域。包括城鎮建設用海區、港口和臨港產業用海區、海洋工程和資源開發區。

該區域的發展方向與開發原則是,實施據點式集約開發,嚴格控制開發活動規模和范圍,形成現代海洋產業集群﹔實施圍填海總量控制,科學選擇圍填海位置和方式,嚴格圍填海監管﹔統籌規劃港口、橋梁、隧道及其配套設施等海洋工程建設,形成陸海協調、安全高效的基礎設施網絡﹔加強對重大海洋工程特別是圍填海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對臨港工業集中區和重大海洋工程施工過程實施嚴格的環境監控。加強海洋防災減災能力建設。

城鎮建設用海區,是指拓展濱海城市發展空間,可供城市發展和建設的海域。城鎮建設用海應符合海洋功能區劃、防洪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等,堅持節約集約用海原則,提高海域使用效能和協調性,增強海洋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提高濱海城市堤防建設標准,做好海洋防災減災工作。

港口和臨港產業用海區,是指港口建設和臨港產業拓展所需海域。港口和臨港產業用海應滿足國家區域發展戰略要求,合理布局,促進臨港產業集聚發展。控制建設規模,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和產業結構趨同化。嚴格環境准入,禁止佔用和影響周邊海域旅游景區、自然保護區、河口行洪區和防洪保留區等。

海洋工程和資源開發區,是指國家批准建設的跨海橋梁、海底隧道等重大基礎設施以及海洋能源、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利用所需海域。海洋工程建設和資源勘探開發應認真做好海域使用論証和環境影響評價,減少對周圍海域生態系統的影響,避免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支持海洋可再生能源開發與建設,因地制宜科學開發海上風能。

(三)限制開發區域。包括海洋漁業保障區、海洋特別保護區和海島及其周邊海域。

該區域的發展方向與開發原則是,實施分類管理,在海洋漁業保障區,實施禁漁區、休漁期管制,加強水產種質資源保護,禁止開展對海洋經濟生物繁殖生長有較大影響的開發活動﹔在海洋特別保護區,嚴格限制不符合保護目標的開發活動,不得擅自改變海岸、海底地形地貌及其他自然生態環境狀況﹔在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禁止以建設實體壩方式連接島礁,嚴格限制無居民海島開發和改變海島自然岸線的行為,禁止在無居民海島棄置或者向其周邊海域傾倒廢水和固體廢物。

海洋漁業保障區。包括傳統漁場、海水養殖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我國沿海有傳統漁場52個,覆蓋我國管轄海域的絕大部分。海水養殖區主要分布在近岸海域,面積約2.31萬平方公裡。我國現有海洋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51個,面積7.4萬平方公裡。在傳統漁場,要繼續實行捕撈漁船數量和功率總量控制制度,嚴格執行伏季休漁制度,調整捕撈作業結構,促進漁業資源逐步恢復和合理利用﹔加強重要漁業資源保護,開展增殖放流,改善漁業資源結構。在海水養殖區,要推廣健康養殖模式,推進標准化建設﹔發展設施漁業,拓展深水養殖,推進以海洋牧場建設為主要形式的區域綜合開發。加強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建設和管理,在種質資源主要生長繁殖區,劃定一定面積海域及其毗鄰島礁,用於保障種質資源繁殖生長,提高種群數量和質量。

海洋特別保護區。我國現有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23個,總面積約2859平方公裡。加強海洋特別保護區建設和管理,嚴格控制開發規模和強度,集約利用海洋資源,保持海洋生態系統完整性,提高生態服務功能。在重要河口區域,禁止採挖海砂、圍填海等破壞河口生態功能的開發活動﹔在重要濱海濕地區域,禁止開展圍填海、城市建設開發等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破壞濕地生態系統功能的開發活動﹔在重要砂質岸線,禁止開展可能改變或影響沙灘自然屬性的開發建設活動,岸線向海一側3.5公裡范圍內禁止開展採挖海砂、圍填海、傾倒廢物等可能引發沙灘蝕退的開發活動﹔在重要漁業海域,禁止開展圍填海及可能截斷洄游通道等開發活動。適度發展漁業和旅游業。

海島及其周邊海域。加強交通通信、電力供給、人畜飲水、污水處理等設施建設,支持可再生能源、海水淡化、雨水集蓄和再生水回用等技術應用,改善居民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提高基礎教育、公共衛生、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能力。發展海島特色經濟,合理調整產業發展規模,支持漁業產業調整和結構優化,因地制宜發展生態旅游、生態養殖、休閑漁業等。保護海島生態系統,維護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平衡。對開發利用程度較高、生態環境遭受破壞的海島,實施生態修復。適度控制海島居住人口規模,對發展成本高、生存環境差的邊遠海島居民實施易地安置。加強對建有導航、觀測等公益性設施海島的保護和管理。充分利用現有科技資源,在具有科研價值的海島建立試驗基地。從事科研活動,不得對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環境造成損害。

(四)禁止開發區域。包括各級各類海洋自然保護區、領海基點所在島礁等。

該區域的管制原則是,對海洋自然保護區依法實行強制性保護,實施分類管理﹔對領海基點所在地實施嚴格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擅自移動領海基點標志。

海洋自然保護區。我國現有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34個,總面積約1.94萬平方公裡。在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開展任何與保護無關的工程建設活動,海洋基礎設施建設原則上不得穿越保護區,涉及保護區的航道、管線和橋梁等基礎設施經嚴格論証並批准后方可實施。在保護區內開展科學研究,要合理選擇考察線路。對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島、海域等,要依法設立海洋自然保護區或擴大現有保護區面積。

領海基點所在島礁。我國已公布94個領海基點。領海基點在有居民海島的,應根據需要劃定保護范圍﹔領海基點在無居民海島的,應實施全島保護。禁止在領海基點保護范圍內從事任何改變該區域地形地貌的活動。

四、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及其他管轄海域主體功能區

我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及其他管轄海域劃分為重點開發區域和限制開發區域。

(一)重點開發區域。包括資源勘探開發區、重點邊遠島礁及其周邊海域。該區域的開發原則是,加快推進資源勘探與評估,加強深海開採技術研發和成套裝備能力建設﹔以海洋科研調查、綠色養殖、生態旅游等開發活動為先導,有序適度推進邊遠島礁開發。

資源勘探開發區。選擇油氣資源開採前景較好的海域,穩妥開展勘探、開採工作。加快開發研制深海及遠程開採儲運成套裝備。加強天然氣水合物等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勘探開發科研工作。

重點邊遠島礁及周邊海域。加快碼頭、通信、可再生能源、海水淡化、雨水集聚、污水處理等設施建設。開展深海、綠色、高效養殖,建立海洋漁業綜合保障基地。根據島礁自然特點,開辟特色旅游路線,發展生態旅游、探險旅游、休閑漁業等旅游業態。加強海洋科學實驗、氣象觀測、災害預警預報等活動,建設觀測、導航等設施。

(二)限制開發區域。包括除重點開發區域以外的其他海域。該區域的開發原則是,適度開展漁業捕撈,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在黃海、東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海域加快恢復漁業資源。在南海海域適度發展捕撈業,鼓勵和支持我國漁民在傳統漁區的生產活動。加強對經濟魚類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區域的保護,加強西沙群島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適時建立各類保護區,維護海洋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完整性。

五、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按照海洋主體功能分區實施差別化政策,完善海洋主體功能區政策支撐體系,採用指導性、支持性和約束性政策並行的方式,形成適用於海洋主體功能定位與發展方向的利益導向機制,加強部門和地區間協調,確保政策有效落實。

財稅政策。加大對海域海島整治、保護和管理的財政投入,對資金使用實施嚴格監督和審計。按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要求,加強對邊遠海島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重點向勞動就業、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環境保護、基礎教育、職業教育等領域傾斜。加大對深遠海油氣資源勘探的扶持力度,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開採油氣的企業可按國家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對漁民養殖用海,按規定減免海域使用金。對符合條件的漁民轉產就業、最低生活保障、漁業互助保險以及增殖放流、海洋牧場建設等給予重點支持。

投資政策。加強海洋監測、觀測等能力建設,提高海洋立體觀測能力。加大漁業公益和基礎設施投入,支持漁港、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建設以及增殖放流、人工魚礁建設等漁業資源修復活動。加大海堤、海岸防護林等建設投入。強化海洋災害應急和防御能力,督促相關企業加強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和防范能力建設。加大海洋科技投入,推進海洋科技創新創業基地建設。繼續支持海洋類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和相關學科、專業、重點實驗室建設,加快培養海洋復合型人才。

產業政策。嚴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項目建設,避免低水平重復建設,促進臨海產業合理布局。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合理開發海洋資源。科學發展海水養殖,推廣海水生態健康養殖模式,鼓勵有條件的企業拓展離岸養殖和集約化養殖,支持遠洋漁業發展。支持深遠海油氣資源勘探開發,加強深水核心技術裝備研發及配套能力建設。支持海水淡化和綜合利用、海洋藥物與生物制品、海洋工程裝備制造、海洋可再生能源等產業發展。積極培育海洋主題公園、海島旅游等新興旅游業態,重點發展休閑漁業、海上運動休閑旅游等項目。

海域政策。根據海洋主體功能區功能定位,完善海域管理政策措施。嚴格落實海洋功能區劃,加強圍填海總量控制和計劃管理。加強用海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海域使用論証制度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實施情況監督。制定用海工程和圍填海建設標准,明確海拔高度、污染排放、防災減災等要求,對用海項目建設實行全過程監管。科學劃定海水增養殖區域,控制近海養殖密度。嚴格控制河口行洪區、重點增養殖區域建設用海。沿海地區或海島大規模風能建設要充分考慮對相關海域影響。

環境政策。以改善海洋環境質量、提升海洋生態服務功能為目標,實施分類管理。實施最嚴格的源頭保護制度,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建設項目不得開發建設。嚴格執行海洋伏季休漁制度,控制近海捕撈強度,減少漁船數量和功率總量。加強物種保護,新建一批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制定海洋生態損害賠償和損失補償相關規定。完善海洋生態環境監管和執法機制,加強海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嚴格實施《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及相關污染防治規劃,加強近岸海域環境保護,制定實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建立水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探索建立陸海統籌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修復機制。

(二)規劃實施與績效評價。沿海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規劃實施,編制省級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加強對沿海市、縣級人民政府的指導協調。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落實財稅、投資、產業、海域和環境等政策,制定實施細則和具體措施。發展改革委要做好規劃實施的監督指導,會同海洋局加快監測評估系統建設,對各類海洋主體功能區的功能定位、發展方向、開發和管制原則等落實情況進行全面監測分析。海洋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規劃編制、政策制定、實施效果進行評價分析,定期形成評估報告並按程序向國務院報告。

(責編:尹深、仝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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