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2月17日電(記者賈玥)2015年部分節假日安排已於昨日公布。最受關注的是,與2014年不同,除夕重新被納入春節假期,贏得廣大公眾的歡迎。
但這不代表除夕又“回歸”為法定假日,而只是被納入春節長假之中,把調休時間提前,體現了政策執行的靈活性。2013年12月11日,國務院對《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作出第3次修訂,將春節法定假日修改為“從初一到初三”。這是迄今最新版本的放假辦法。
自1949年出台以來,我國的法定假日休假安排歷經4個版本,前兩次修訂分別在1999年9月18日、2007年12月14日。從變化脈絡看,放假天數由每年7天增至11天,並逐漸納入傳統節日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1999年催生出“十一”和“五一”黃金周,后又在2007年“一存一廢”。
1949年版:總天數僅7天 限定星期一補假
1949年12月,當時的政務院制定出台全國統一的法定假日放假辦法,元旦、春節、勞動節和國慶紀念日成為全體人民共同享有的可休假節日,其中新年、勞動節各放假1天,國慶紀念日放假2天,春節放假3天,總天數7天。
此外,婦女、中等學校以上學生、兒童及軍事機關人員還分別享有婦女節、青年節、兒童節、建軍節各半天的假期。
1949年版還規定,屬於全體群眾的假日,如果遇到星期日,應在星期一補假﹔屬於部分群眾享有的假日,則不補假。
1999年版:催生旅游黃金周概念
1999年9月,國務院改革出台新的法定休假制度,每年春節、勞動節及國慶節的法定假日均設為3天。也就是從這一年“十一”開始,旅游黃金周的概念漸漸誕生。
1999年版延續了上一版本中適合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安排,仍為婦女節、青年節、兒童節及建軍節。不同的是,將兒童節由半天延長至1天,婦女節、青年節、建軍節放假時間維持半天﹔且對於適應人群的身份限定得更為具體、規范。
對於補假安排,1999年版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這與1949年規定隻在星期一補假的情形有所不同,因而也令放假前后調休、調班現象出現,事實上每年都會出現兩次“七天長假”。
2007年版:黃金周“一存一廢” 增加傳統節日
2007年12月,國務院第二次修改《辦法》,縮短了勞動節假期,實際上取消了“五一黃金周”,但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這些中國傳統節日放入休假制度之中,令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天數由10天增至11天。
具體安排為:元旦、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各1天﹔春節、國慶節各3天。 與前兩個版本都不同的是,春節開始放假的時間由初一提前到了除夕。
在部分公民方面安排上,基本延續上一版本的相關規定,不過對於兒童節放假人群的年齡限制,由13周歲以下放寬至14周歲以下。對於補假安排則沒有變動。
2013年版:除夕又被“踢”出法定假日
2013年12月11日,國務院對《辦法》進行了第3次修訂,將春節法定假日改為“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其他條款則未做改動,法定假日天數仍為11天。
2014年的春節假期從初一開始,這也在網上引起一番“論戰”。有網友表示,從初一開始放假,這代表可能除夕夜就要在趕回家的路上過,年味兒被沖淡了很多﹔也有網友認為,即使除夕被排除出法定假日,事實上很多單位也會提前到除夕就讓員工回家,等於多“賺”了一天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