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說:
呼格案,從判決死刑到再審宣告無罪跨越了18年,而當時這個剛滿18歲的青年,從一個普通工人到被認定為一個強奸殺人凶手,並被執行死刑卻隻用了62天,這62天裡到底發生了什麼。
呼格吉勒圖的工友 閆峰:
(呼格說)出事了跟我走吧,然后一直走到廁所跟前,他說剛才回家取鑰匙,聽見這個女廁所裡有人喊,裡面出事了,咱得進去看看。就看見有個女的裸露的下半身,在廁所矮牆上躺著。
解說:
1996年4月9日案發當晚,呼格吉勒圖與工友閆峰一同發現女廁所的女尸后,呼格吉勒圖堅持要到附近的崗亭報案。當晚,呼格吉勒圖和閆峰就一起被帶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公安分局接受詢問。最早出警的民警回應了他對呼格吉勒圖進行初次詢問和筆錄的情況。
(電話採訪)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呼格案”事發當日出警民警:
我從當時問話,就是詢問呼格吉勒圖情況,我不認為是他干的。
記者:
為什麼?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呼格案”事發當日出警民警:
從感覺上,說來龍去脈,人也挺鎮靜,很淡定,當時我這個東西(筆錄),肯定定不了罪。就是他所說的話,並不支持他犯罪(証據)。
解說:
而就在呼格吉勒圖進入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公安分局接受詢問的48小時后,警方認定,呼格吉勒圖是在女廁所對死者進行流氓猥褻時,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導致其死亡的。而對於這一晚的經過,1996年4月20日的《呼和浩特市晚報》是這樣報道的。“馮志明副局長和報案人簡單地交談了幾句之后,他的心扉像打開了一扇窗戶,心情豁然開朗了。按常規,一個公廁內有具女尸,被進廁所的人發現,也許並不為奇,問題是誰發現的?誰先報的案?而眼前這兩個男的怎麼會知道女廁內有女尸?馮副局長、劉旭隊長等分局領導會意地將目光一齊掃向還在自鳴得意的兩個男報案人心裡說,你倆演的戲該收場了”。這裡所說的兩個男報案人指的正是呼格吉勒圖和閆峰,而當晚同樣在警局接受詢問的閆峰,卻在當晚聽到隔壁房間傳出呼格吉勒圖的聲音。
閆峰:
然后大概問到12點多左右,我就聽見呼格吉勒圖那個房間,發出桌椅劇烈挪動的聲音,又聽見呼格吉勒圖痛苦喊叫的聲音,感覺挺恐怖的。
解說:
而正是在這48小時裡,呼格吉勒圖曾經承認了自己的罪行,交待了所謂的“犯罪經過”。而當年,當呼格吉勒圖被從公安局移送到檢察院之后,他曾經把之前做的有罪供述全盤推翻,但呼格吉勒圖的翻供並沒引起檢察院的進一步調查。最終,在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開庭審理,當庭宣判“呼格吉勒圖以故意殺人罪和流氓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宣判后,呼格吉勒圖提出上訴,1996年6月5日,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書面審理后,下達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1996年6月10日,也就是案發第62天,呼格吉勒圖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主持人:
其實說到呼格吉勒圖這個案件,也要回溯一下大背景,在80年代初的時候有一次嚴打,其實就在呼格吉勒圖這個案件出現的時候,正趕上了一段90年代的嚴打期。因此,辦案都辦的很快。
剛才我們注意到呼和浩特的這個晚報,在寫案件的時候用了剛一看沒多久,我辦案人員眼光裡就明白了,你就是罪犯。你看在我們現在疑罪從無的背景下回到當年的時候,恐怕辦案的人員是上來在內心裡就已經認定他是罪犯,然后接下來就按照這條線索還真把它辦成了罪犯,最后給判了死刑,但是今天他是無罪的,這給了我們一種什麼樣的教訓?
接下來我們要連線一位嘉賓,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何家弘,何教授,您好。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 何家弘:
您好。
主持人:
其實這個案件是從公安到檢察一直到法院,層層的失守,但是回過頭去看,今天在面對無罪判決的時候,它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一個結果?它給我們最大的教訓是什麼?何教授。
何家弘:
我覺得這個分析錯案的原因可以從兩方面來看。首先冤案的產生,源頭肯定是在公安,在偵查這個環節。剛才你也講到,這個案件偵破是在90年代中期,嚴打的大背景下,所以在破案壓力下,整個案件辦案質量下降。
另外,就是這個辦案人員先入為主,片面取証。剛才小片裡面有講到了,這個辦案人員說你們倆個怎麼知道女廁所裡邊有這個女尸,所以他就形成了一個主觀的預斷,然后就片面地去搜集能夠証明他有罪的証據。當然也反映出來我們在定案的時候,過度的依賴口供,對於其它一些相關物証的分析和使用是有欠缺的。比如說在嫌疑人的手指上發現有血跡,那麼最后通過血型鑒定認定他和被害人的血型相同,因此就認定他的手上有被害人的血,其實這是不恰當的。因為血型鑒定的結論只是一個種屬認定結論,都是A型血,那A型血的人多了,你也可能是A型血。所以你不能說因為他手指上有A型血,被害人是A型血,就認定他手上的血是被害人的血,我們需要的是同一認定結論。所以從這個偵查環節來講,就使這個案件中的証據出現了很多漏洞。
但接下來就像你說的,后邊還有檢察院,還有法院的人,那麼為什麼存在這些紕漏的這些証據,就能一路綠燈通過我們刑事司法系統,最后導致了一個有罪的判決。我覺得這裡反映兩個問題,一個就是我們公檢法之間,就是強調配合太多,制約不足,因為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應該是分工負責,既有配合,也要有制約,特別是在政法委協調的一些案件中,往往我們看到其實就是強調互相配合,都是要打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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