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公安部下發《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從即日起至明年1月20日,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意見稿調整了傷人事故調查、鑒定意見審核等程序,將道路交通事故分為財產損失事故、傷人事故和死亡事故,處理不同事故的交警需具備不同的資質。意見稿還明確3種傷人事故可以快速處理。
京華時報記者袁國禮錢衛華
□概述
征求意見稿共12章113條,而舊版隻有11章87條。其中,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的總體要求,嚴密了事故現場處置要求,細化了復核受理方式,修訂了交通肇事逃逸的定義和定責規則等。以往處理交通事故,有“雙人辦案”規定,征求意見稿中首次明確提出簡易
程序的交通事故可由一名交警處理。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明確提出了對涉嫌“毒駕”的人員可進行提取尿樣進行檢驗。
□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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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稿明確,交通警察經過培訓並考試合格,可以處理適用簡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但如果是處理傷人事故,交警應當具有初級以上資格,處理死亡事故則需要具有中級以上資格。
分析:中國道路運輸協會駕駛員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范立表示,對處理事故的交警進行培訓和考試,是一種很好的做法。目前,交警經過培訓后就可以處理交通事故,不需要經過考試,也不進行“分級”。如今,不同的交通事故,處理難度是有區別的,對專業要求越來越強,技術含量越來越高。交警經過培訓和考試后再上崗,有利於減少處理事故時的問題。
交警考試“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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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舊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自行協商和簡易程序放在了一起,征求意見稿則把二者分開單獨做出規定,自行協商的內容由原來的兩條增加到5條,而且更加細化。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自行協商的賠償方式:可由當事人自行賠償,也可以到投保的保險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場所辦理損害賠償事宜。
分析:范立稱,雖然目前也有自行協商的要求,但交通事故發生后,哪怕很小的事故,雙方也不願意通過自行協商解決,報警要求交警到現場處理,這樣帶來的后果就是加劇了擁堵。有了法律依據,有些小事故就可以自行協調解決,在賠償方面也可以更加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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