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落點
事故處理過程全程錄像
征求意見稿規定,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執法記錄設備。交警在處理交通事故時,除了取証要拍照錄像外,還要將處理事故的全過程進行錄像。
目前,北京已實行這一規定。2007年,一線交警配備了錄音筆,在糾正違法行為時用以錄音取証。2010年一線執勤交警均配發帶有錄像功能、可以記錄執法全過程的執法記錄儀,在執法現場的警車上也裝備了電視監控設備。北京交管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這種做法不僅可以取証,還可以對交警起到監督和約束作用。
輕微事故實行“快處”
征求意見稿規定,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採取現場拍照等方式固定証據后,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對於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或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沒有傷亡的輕微事故,當事人可以在拍照取証之后,撤離現場進行“快處”。
此外,有下列規定情形的傷人事故,可以快速處理:一是當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的﹔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當事人無異議﹔三是各方當事人一致書面申請快速處理的。
據悉,2007年7月,北京便實施《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快處”實施后,因小事故導致的交通擁堵相對“快處”實施前減少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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