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11時30分許,廣州市白雲農工商公司(國企)原總經理張新華因涉嫌貪污、受賄在廣州中院一審被判死刑。張新華因涉嫌貪污2.8億多元,涉嫌受賄人民幣共計9780萬元、港幣238萬元,貪腐總計近4億元。經廣州中院審理查明,張新華利用職務之便,伙同他人在國企改制過程中通過低估資產、隱瞞債權、虛設債務等手段將巨額國有資產轉為個人持有股份的公司所有,貪污國有資產價值近2.85億元,個人所佔股份折合7227.5萬元﹔利用擔任有林公司等3間公司負責人的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根據張新華所利用的職務便利、涉案資產的性質,張新華收受江逢燦等4人賄送的財物共5680萬元、730萬港元,構成受賄罪。張新華收受梁傍遠賄送的3529.5萬港元、何澤明賄送的450萬元,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今天上午11時30分許,廣州市白雲農工商公司(國企)原總經理張新華因涉嫌貪污、受賄在廣州中院一審被判死刑。張新華因涉嫌貪污2.8億多元,涉嫌受賄人民幣共計9780萬元、港幣238萬元,貪腐總計近4億元。廣州中院審理認為,張新華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根據相關法律,法院判決,張新華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國家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財產五十萬元。法院最終決定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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