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召開的中央深改小組第七次會議,審議了《關於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意見》。會議指出,在職務之外開辟職級晉升通道,有利於調動廣大基層公務員的積極性,是為基層公務員辦好事、辦實事,一定要把好事辦好。
對此,有輿論認為,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建立后,公務員工資調整有了客觀理論依據,有利於進一步實現制度化、規范化。
早在2013年2月,作為現階段收入分配改革的總體方案,《關於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正式出台,提出了提高包括公務員在內的全體城鄉居民收入水平的總體目標。如何看待公務員工資制度調整與收入分配改革大局的關系?公務員群體在完善收入分配秩序的過程中將面臨哪些改變?記者採訪有關專家對此做出分析。
公務員工資改革是收入分配改革的組成部分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基本確立了與基本國情相適應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人民收入水平顯著提高。但也應看到,目前收入分配領域仍存在收入差距較大、分配秩序不規范,隱性收入、非法收入現象較突出等問題。《若干意見》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顧效率和公平,初次分配要注重效率,創造機會公平的競爭環境,維護勞動收入的主體地位。
在《若干意見》對於完善初次分配機制的規定中,“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即是其一,要求建立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調查比較制度,調整優化工資結構,提高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准,抓緊研究地區附加津貼實施方案。結合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建立健全符合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的工資分配制度。
“全面深化改革包括收入分配制度整體改革,在這一改革進程中,當然也包括公務員工資制度的進一步改進和完善。”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兼薪酬專業委員會會長蘇海南指出,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是整個收入分配制度整體改革的組成部分。
2006年施行的《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漲工資是以企業相當人員薪酬水平及其變動作參考依據的。也就是說,公務員漲不漲工資、漲多少,應當參考企業相當人員也就是企業管理人員薪酬水平來決策。這也從法律層面說明了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脫離不了整個社會的收入分配改革進程。
從《若干意見》中看,完善初次分配機制的部分包括了中低收入職工、農村轉移勞動力、高校畢業生、高技能人才在內的通過不同緯度劃分的全體勞動者。中國社科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秘書長唐鈞認為,在收入分配改革涉及的各個問題中,“提低”是其中最重要的環節。中國社科院今年春季經濟藍皮書發布的數字顯示,從1985年至2012年,中國全部雇員平均貨幣工資增長低於人均GDP增長將近14倍。該報告認為,中國工薪勞動者工資水平確實到了該漲的時候,而且越是低收入群體的工資越應該上漲。
“就目前來看,收入分配改革最重要的工作應該是提高中低收入、特別是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勞動關系研究所所長常凱也指出,這些人的生存狀態直接決定了我們的經濟和社會能不能保持穩定,對此我們歷史欠賬太多。
公務員退休待遇調整關系其在職工資水平調整方向
在加快健全再分配調節機制方面,《若干意見》提出加快健全以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調節機制,加快健全以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調節機制,不斷完善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制度,穩步提高保障水平。
在這一方面,公務員群體也是改革的一份子。《若干意見》明確要求“研究推進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而事實上,公務員退休待遇是否會做出調整,也關系其在職時工資水平的調整方向。蘇海南表示,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應與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包括工資調整一起統籌研究,這是《意見》的明確要求,不宜回避。
為在再分配環節進一步縮小收入差距,《若干意見》還提出要集中更多財力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包括嚴格控制行政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十二五”期間中央和地方機構編制總量隻減不增,減少領導職數,降低行政成本。堅決反對鋪張浪費,嚴格控制“三公”經費預算,全面公開“三公”經費使用情況。
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院長吳江就認為,在建立再分配新秩序過程中,嚴格約束行政權力,突出簡政放權和權力約束,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減少行政審批﹔加大反腐力度,規范政府權力,防止“權錢交易”和尋租行為是其中非常重要的方面。
“在收入分配改革中要堅持‘兩條腿’走路,”中國社科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說,“既要提高全社會勞動者的收入水平,也要把更多財力、特別是行政成本節約下來的錢用於改善公共服務質量,包括教育、醫療水平和保障房的供給等,在這些做到位的基礎上調整公務員工資水平,才符合整個社會的認知。”
建立收入分配新秩序對公務員有多項要求
收入分配改革方案還包括推動形成公開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與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有關的加強立法、規范津補貼和打擊非法收入等有關的內容也包含其中。
《若干意見》提出加快收入分配相關領域立法,研究出台社會救助、慈善事業、扶貧開發、企業工資支付保障、集體協商、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財政轉移支付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
在國家行政學院決策咨詢部副主任陳炳才看來,這一點尤為重要。他認為,無論是企業工資,還是公務員工資的調整,都應該制定相應的工資、收入管理條例(法),確保最低工資、社會保障標准、薪酬水平的調整正常化、制度化、程序化、標准化、模式化,其調整要根據所在城市的生活成本、物價、經濟狀況而調整。
《若干意見》還要求清理規范工資外收入,嚴格規范黨政機關各種津貼補貼和獎金發放行為,抓緊出台規范改革性補貼的實施意見。
“發達地區公務員工資遠高於落后地區公務員工資,原因在於地方財力水平不同,有錢就發、沒錢不發、錢多多發、錢少少發,這種分配秩序看似合情合理,但地方財力水平高低能與公務員的收入分配直接劃等號嗎?”吳江指出。
對於如何打擊和取締非法收入,《若干意見》也有詳細規定,如圍繞國企改制、土地出讓、礦產開發、工程建設等重點領域,強化監督管理,堵住獲取非法收入的漏洞﹔嚴厲查處權錢交易、行賄受賄行為﹔深入治理商業賄賂等。
“公務員工資改革還是要與廉政建設相結合,在合理保障其工資待遇的同時還要完善廉政保障機制,”國家行政學院科研部研究員胡仙芝說,“對公務員的職務消費、權力運行等做出規范,建立一定的懲罰機制,一方面嚴格執行財產申報制度和公共預算審計制度,一方面公務員工資要實現明化,並引入社會監督,讓不法收入暴露在陽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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