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人權入憲”
“人權入憲”有利於消除錯誤認識
新京報:1978年,你就提出了“在法律上一律平等”,2004年“人權入憲”時,各方面條件是不是也像“依法治國”入憲一樣,很成熟?
李步雲:1978年《堅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發表后,引起了很大的爭議和討論。有人提出,“人人平等就是不講階級性”。但1982年憲法對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做出了一系列規定,而且還提出了“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但是,1982年憲法沒有正式提出“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1999年修憲前,我參加座談會時,就提出了這個建議,不過這次修憲沒有採納。
2004年修憲前,我記得是在2003年,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主持召開的一個修憲座談會上,我被要求第一個發言。我提出4條建議,其中一條就是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當時有人反對,反對理由主要有兩條:憲法“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章節,已經對公民的基本權利作出了規范﹔很多國家的憲法都沒有寫明“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這次座談會上的爭論並不激烈。最終“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也寫入了憲法。這次修憲后,中央電視台做了一期專題,我在節目中講了“人權入憲”的理由:不少干部認為“人權”敏感,不敢提,因為十幾年前“人權”還是資產階級口號。“人權入憲”有利於消除錯誤認識,有利於在國際上提高我國的地位和發言權。憲法的“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章節雖然對公民的權利做出了規定,但是並不等於納入了所有的公民的權利,隨著時間發展會有新的權利出現,比如“知情權”就沒有納入憲法的“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章節,但是公民的知情權理應受到尊重和保障。
憲法監督制度
憲法監督提上日程是法治重大進步
新京報:1982年憲法修改時,對於憲法監督制度是怎樣考慮的?
李步雲:當時對於憲法監督制度有考慮,但是認為經驗不成熟,所以沒有涉及這個問題。1982年至今30多年來,很多學者呼吁建立憲法監督制度,否則憲法就成了沒有牙齒的“老虎”,難以維護憲法的地位和權威。30多年前,在人民大會堂,一個跟中央領導的座談會上,以及后來發表的文章中,我都提出過。
欣慰的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進一步健全憲法實施監督機制和程序”﹔十八屆四中全會在這個基礎上,進一步提出“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可見,憲法監督制度終於提上了日程,這是我國法治建設的重大進步。
憲法的權威性
維護憲法權威還有不小的差距
新京報:1982年憲法實施至今已32年,你如何評價憲法的地位和權威性?
李步雲:32年來,憲法的地位一直在提高。特別是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維護憲法的權威,而且以“依法治國”為主題的四中全會提出了“依憲治國依憲執政”,這是重大進步。
不過,憲法的地位雖然一直在提高,但憲法的權威性還沒有完全樹立起來。我講課時,經常提到一個例子:美國一名首席大法官送給我的禮物就是一本美國憲法,他說他對其中的內容耳熟能詳,每晚睡覺還是會把憲法放在枕頭邊,提醒自己不能允許任何侵犯憲法權威的行為發生。距離這樣的維護憲法權威的意識,我們還有不小的差距。
新京報:當前該採取哪些舉措,提高憲法權威性?
李步雲:目前,最重要的還是普法,廣泛宣傳普及憲法知識,講解憲法為什麼重要,我們為什麼要維護憲法的權威。比如,憲法紀念日這樣的活動。
現階段的重點是各級領導干部帶頭維護憲法,憲法的權威性才能真正樹立起來。對憲法宣誓就是一種很好的教育形式。這雖然是個形式,但是形式反映信仰和追求。
現階段的重點是各級領導干部帶頭維護憲法,憲法的權威性才能真正樹立起來。對憲法宣誓就是一種很好的教育形式。這雖然是個形式,但是形式反映信仰和追求。
——中國社科院榮譽學部委員李步雲
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証憲法實施的職責。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憲法法律權威,都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都必須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或權利、履行職責或義務,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
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規范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范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發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
——摘自《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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