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新規征求意見全國征收標准擬統一
昨天,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並公開征求意見。《條例》較2002年施行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有多方改變,其中首次明確提出,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戶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計征標准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這意味著此前由各地執行的數倍不等的征罰標准,將統一設上限。
1
統一征收標准
計征設最高三倍上限
根據2002年《辦法》規定,社會撫養費征收標准,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准,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具體征收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這意味著地方可自行制定標准。
而新《條例》擬明確規定,明確了計征基本標准,並規定已生育一個子女,不符合政策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計征標准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已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加重征收社會撫養費。
這意味著,社會撫養費征收最高標准被限定在不高於年人均收入的3倍。
2
統一執法區域
按戶籍地收入標准執行
2002年《辦法》規定,當事人的生育行為,如果發生現居住地則由現居住地按照當地標准征收。如發生在戶籍所在地,則由戶籍所在地按照本地標准征收。如都未發現的,則由首先發現的地方,按當地標准征收。
而新《條例》則規定,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准作出征收決定。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應當配合戶籍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
這意味著,流動人無論生育行為發生在哪裡,均按戶籍所在地標准征收,現居住地只是配合征收工作。
3
撤銷鄉鎮罰權
僅縣級政府可做處罰
在2002年《辦法》中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條例》規范了征收主體,限制了委托征收權限。明確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征收機關)作出書面征收決定。征收機關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展社會撫養費征收的調查取証工作。
這意味著,鄉鎮或街道一級不再承擔征收權利,而隻負責調查取証工作。
4
征收范圍縮小
不合程序但不違法不罰
《條例》明確指出,社會撫養費征收要嚴格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條例》還明確界定了征收對象,縮小了征收范圍。明確規定征收對象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的公民﹔對符合政策規定,但不符合程序規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會撫養費。特別是明確提出,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征收程序的,社會撫養費征收行為無效。
《條例》首次提出,社會撫養費征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則。社會撫養費征收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強調結合當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情節,“合理”確定征收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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