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增加調查環節
當事人申辯禁加重罰
在2002年《辦法》中,並未就超生行為進行調查的規定。
而新《條例》則在此方面增加了數款要求。其中,第十三條規定,征收機關發現公民有依法應當征收社會撫養費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証據。第十四條規定,征收機關在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証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協助調查,不得阻撓。詢問應當制作筆錄。
調查終結,征收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征收、補充調查、撤銷案件等不同的處理方式。
此外,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征收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社會撫養費征收額度。
6
明確“亂收費”
下征費指標屬“亂收費”
在2002年《辦法》中,對於“亂收費”的標注僅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准。”
而在新《條例》中,則明確6種亂收費行為,分別是擅自改變社會撫養費征收范圍的﹔擅自調整社會撫養費征收標准的﹔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社會撫養費征收指標和任務的﹔征收社會撫養費不出具合法收據的﹔向征收機關返還或者變相返還社會撫養費的﹔其他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的行為。
上述行為要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算賬
根據公開資料顯示,按照《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第5條則規定,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社會撫養費按照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至10倍征收。但並未規定是否對當事人雙方分別計征。
按照2013年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321元計算,在北京超生的城鎮居民,罰款最低為12萬余元,最高40余萬元。而按照新的《條例》,雙方分別計征不高於3倍,既1至3倍的社會撫養費計算,在北京超生按新標准,當事人雙方總計社會撫養費約在8萬元至24萬元之間。
此外,對北京還規定,非本市的公民征收社會撫養費,按照本市居民的征收標准執行。這意味著,對於非本地戶籍流動人口,也按北京標准執行。而新《條例》則擬規定,執行標准一律按照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標准執行。(京華時報 記者張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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