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財政分灶吃飯
財政收入不平衡致公務員工資差距大
2006年《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規定,我國公務員工資由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和獎金等構成。其中,前兩項實行全國統一標准,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支付,已於2006年開始執行,后兩項則主要由地方財政支付,各地、各級政府的標准並不統一。
由於我國目前公務員工資中佔較大比重的是津補貼部分,那麼支出這部分錢的地方財政,某種意義上左右著公務員的收入水平。一位在中部某市財政系統工作的公務員告訴記者,比如說省一級的公務員,其工資待遇由省一級財政負責,十分有保障,市縣一級的公務員,其收入要受到當地財政實力的制約,財政大市和財政小市之間差別不小。
蘇海南認為,在財政分灶吃飯體制下,各地財政收入的不平衡明顯地反映到公務員的工資差距上來,一些地區之間包括省會省機關與市機關之間,由於財政資金來源不同造成工資差別較大,有的地區之間同職級公務員甚至差二倍,存在不合理,需要進行調控。他建議,要抓緊研究制定並出台地區附加津貼制度,科學核定各地區附加津貼的水平,允許有差別,但這一差別應該與各地物價和消費水平的差別相一致,而不宜把各地財政收入的高低也體現進去。
蘇海南指出,需要對有些地方自行安排提高的津補貼進行調控,繼續執行2006年曾實施的“削峰填谷”原則,一方面將各地超出國家規定允許差別的部分降下來,另一方面對有些財政缺錢、津補貼等達不到國家規定水平下限的老少邊窮地區補一塊,“這筆錢或由中央財政轉移支付,以縮小不同地區或同城不同財政資金來源的公務員之間不合理的工資差距。”
“可見,公務員工資改革離不開對現行財政分灶吃飯體制的配套改革”,蘇海南認為,“應對各地財政分灶吃飯體制建立健全監管調控機制,規定各地需要按照中央政策安排公務員工資調整,將其納入各地財政預決算方案,由人大審議批准,同時繼續發揮監察、審計、財政、人社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作用,對違規地區、部門及責任人進行查處,防止違規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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