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羅湖原女公安局長安惠君
深圳市原羅湖區女公安局長安惠君,在2005年4月26日,因涉嫌受賄罪出庭受審后,僅僅用了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審理,昨天下午3點,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判決。法院認定其受賄金額210余萬,以受賄罪判處她有期徒刑15年。
安惠君第一次受賄始於她出任羅湖公安分局政委的第一個月。為了獲得職務升遷,歷任羅湖公安分局政保科科長和某派出所所長的宋明明,於1995年9月至2002年春節期間,分17次共送給安惠君人民幣19萬元、港幣1萬元。在安惠君涉及的17起受賄案中,有15起受賄案的行賄人是安惠君的下屬。他們每次行賄的數額少則5000元,多則10余萬,且行賄的次數多在10次以上。
而安惠君涉及的另兩起受賄案行賄人均為商人。2002年下半年,羅湖公安分局准備在羅湖區蓮塘興建分局指揮中心大樓,深圳市山澤投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憲祺為承攬該建筑工程,送給安惠君港幣20萬元。在安惠君的關照下,曾憲祺挂靠的深圳市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標取得該工程的承建權。
2000年,羅湖公安分局向香港商人劉浩強經營的公司購進一批車輛,劉浩強送給安惠君10萬元港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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