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改革精神推動反腐體制創新
2013年1月發布的中紀委第二次全會公報中指出,2013年將研究並實施反腐體制機制制度創新。這一年,指導未來五年反腐工作的《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適時出台,《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中也用獨立篇章提出要加強反腐敗制度保障。
《決定》強調,將改革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健全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和完善各級反腐敗協調小組職能。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公管學院教授、廉潔研究與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認為,對於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突破口在於監督權改革,這是對權力形成有效制約的關鍵方面。
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方面,《決定》指出,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制定實施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各級紀委要履行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職責,加強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成員的監督,更好發揮黨內監督專門機關作用。
此外,推動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也被寫入《決定》中,並要求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
“以前紀委主要是歸同級黨委管,現在紀委更重要的要受上級紀委的直接領導,這是一大突破。”中央黨校黨建部教授張希賢指出,重要的是在查辦案件時,不用等同級黨委同意與否再決定是否查辦,當上級紀委做出查辦決定后,同級黨委就否定不了了。
馬懷德認為,從整體上說,紀檢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可以較好地加強對同級黨委的監督,通過上述具體化、制度化、程序化的安排,反腐體制機制將發揮出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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