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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下發嚴控新設行政許可通知 推進簡政放權

2013年09月26日18:50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

人民網北京9月2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日前下發《關於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通知指出,嚴格行政許可設定,是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必然要求。今后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一般不新設行政許可,確需新設的,必須嚴格遵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嚴格設定標准。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要加強跟蹤評估、監督管理。通知全文如下。

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

國發〔2013〕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嚴格行政許可設定,是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必然要求。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有關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切實防止行政許可事項邊減邊增、明減暗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行政許可設定標准

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是各級行政機關在依法管理經濟社會事務過程中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活動實行事前控制的一種手段。設定行政許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影響很大,必須從嚴控制。今后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一般不新設行政許可,確需新設的,必須嚴格遵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嚴格設定標准。

(一)對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的投資活動,除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外,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二)對人員能力水平評價的事項,除提供公共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需要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職業,確需設定行政許可的外,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三)對確需設定企業、個人資質資格的事項,原則上隻能設定基礎資質資格。

(四)中介服務機構所代理的事項最終需由行政機關或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組織許可的,對該中介服務機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五)對產品實施行政許可的,除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外,不得對生產該產品的企業設定行政許可。

(六)通過對產品大類設定行政許可能夠實現管理目的的,對產品子類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確需對產品子類設定行政許可的,實行目錄管理。

(七)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產品、活動實施目錄管理的,產品、活動目錄的制定、調整應當報經國務院批准。

(八)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擬設定的對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許可,凡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或由地方實施更方便有效的,不得規定國務院部門作為行政許可實施機關。

(九)通過嚴格執行現有管理手段和措施能夠解決的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十)通過技術標准、管理規范能夠有效管理的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十一)對同一事項,由一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能夠解決的,不得設定由其他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對可以由一個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中征求其他行政機關意見解決的事項,不得設定新的行政許可。

(十二)對同一事項,在一個管理環節設定行政許可能夠解決的,不得在多個管理環節分別設定行政許可。

(十三)通過修改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能夠解決的事項,不得設定新的行政許可。

(十四)現行法律已經規定了具體管理手段和措施,但未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執行性或配套的行政法規草案時,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十五)行政法規草案為實施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法律的其他條件。

(十六)國務院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不得以備案、登記、年檢、監制、認定、認証、審定等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不得以非行政許可審批為名變相設定行政許可。

除法律、行政法規外,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以及監督檢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一律不得設定收費﹔不得借實施行政許可變相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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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崔東、白真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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