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強對設定行政許可的監督
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要加強跟蹤評估、監督管理。
(一)國務院部門要制定本部門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目錄並向社會公布,目錄要列明行政許可項目、依據、實施機關、程序、條件、期限、收費等情況。行政許可項目發生增加、調整、變更等變化的,要及時更新目錄。行政許可目錄要報中央編辦備案。
(二)國務院部門要定期對其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實施情況進行評價,並將意見報告該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對沒有達到預期效果或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行政許可,應當及時提出修改或廢止建議。
(三)起草法律、行政法規修訂草案,起草單位要對該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進行重點評估,對沒有達到預期效果或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行政許可,應當提出修改或廢止建議。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建立制度、暢通渠道,聽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五)國務院法制辦要加強對國務院部門規章的備案審查,對設定行政許可、增設行政許可條件,以備案、登記、年檢、監制、認定、認証、審定等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以非行政許可審批名義變相設定行政許可或違法設定行政許可收費的,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嚴格處理、堅決糾正。
(六)對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增設行政許可條件,違法實施行政許可,以及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機關要依照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嚴格追究責任。
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據本通知的規定,結合各地實際,提出並執行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具體措施。地方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許可法和本通知的規定,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對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增設行政許可條件,以備案、登記、年檢、監制、認定、認証、審定等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以非行政許可審批名義變相設定行政許可,以及違法設定行政許可收費或借實施行政許可變相收費的,要堅決糾正。各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應當於2013年12月底前將清理結果報中央編辦。國務院將於2014年適時組織開展一次貫徹本通知情況的督促檢查。
國務院
2013年9月1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