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規范行政許可設定審查程序
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和審查機關都要深入調查研究,加強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審查論証。
(一)起草單位對擬設定的行政許可,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証會、聽証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有關組織、企業和公民的意見,同時征求國務院相關部門的意見。
(二)起草單位向國務院報送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送審稿及其說明時,應當附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論証材料、各方面對擬設定行政許可的意見和意見採納情況以及其他國家、地區的相關立法資料。
論証材料應當包括:一是合法性論証材料,重點說明草案擬設定的行政許可符合行政許可法和本通知規定的理由。二是必要性論証材料,重點說明擬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屬於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生命財產安全,通過市場機制、行業自律、企業和個人自主決定以及其他管理方式不能有效解決問題,以及擬設定的行政許可是解決現有問題或實現行政管理目的有效手段的理由。三是合理性論証材料,重點評估實施該行政許可對經濟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說明實施該行政許可的預期效果。
(三)國務院法制辦應當對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擬設定的行政許可進行嚴格審查論証。
對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擬設定的行政許可,國務院法制辦應當征求中央編辦、國務院相關部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將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公開征求意見的材料應當就擬設定行政許可的理由作重點說明。
中央編辦對起草單位提出的擬設行政許可意見進行審查,對是否確需通過行政許可方式實施管理、是否有其他替代方式、是否符合行政體制改革和職能轉變的基本方向、是否符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原則和要求、是否會造成與其他機構的職責交叉等提出審核意見。
經研究論証,認為擬設定的行政許可不符合行政許可法和本通知的規定或設定理由不充分的,不得設定行政許可。有關情況在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說明中予以說明,說明與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一並報國務院審議。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及時實行行政許可管理的,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國務院可以根據形勢變化決定停止實施該項行政許可,確有必要長期實施的,及時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或者制定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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