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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國家機關狠剎辦會歪風 

壓會期 減規模 控經費(政策聚焦)

2013年09月24日03:35    來源: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注:會議費開支范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等方面
  制圖:蔡華偉

   ·《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全文

  本報北京9月23日電  (記者李麗輝)財政部、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23日聯合對外發布修訂后的《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新辦法將於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建設和改進會風。

  財政部行政政法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新辦法就會議年度計劃和預算管理、會議分類和審批、會議費開支范圍和報銷標准等內容作出了詳細規定,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了會議費管理,力求節約會議經費開支。

  與之前的會議費管理辦法相比,新辦法在適用對象上實現了全覆蓋,適用於所有中央和國家機關。中央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參照新辦法執行。

  新辦法規定,會議費開支范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等方面。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准以內結算報銷。財務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審核會議費開支,對未列入年度計劃以及超范圍、超標准開支的經費不予報銷。會議費由會議召開單位承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地方轉嫁或攤派。

  不管大事小事都要開會,去旅游景點、住豪華酒店,會開得必須夠規格有面子,報銷會議費夾帶點“私貨”……此類辦會歪風,必須狠剎。

  近日,財政部、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聯合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將於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作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和改進會風的一項重要制度建設,辦法在壓縮會期、控制參會人員數量、改進會議形式、限制會議地點等方面,均做出了嚴格的具體規定。

  除一類會議外會期不得超過2天

  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原先分三類管理,此外的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其他業務性會議並沒有明確規定,新辦法將這部分會議作為“四類會議”納入規范范圍。

  新辦法規定,一類會議會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據工作需要從嚴控制﹔二、三、四類會議會期均不得超過2天﹔傳達、布置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1天。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一、二、三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2天,四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1天。

  二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30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5%以內。三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15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0%以內。四類會議參會人員視內容而定,一般不得超過50人。

  傳達布置優先電視電話、網絡視頻方式

  新辦法指出,各單位召開會議應當改進會議形式,充分運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降低會議成本,提高會議效率。傳達、布置類會議優先採取電視電話、網絡視頻會議方式召開。電視電話、網絡視頻會議的主會場和分會場應當控制規模,節約費用支出。

  不能夠採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召開的會議實行定點管理。各單位會議應當到定點飯店召開,按照協議價格結算費用。未納入定點范圍,價格低於會議綜合定額標准的單位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可優先作為本單位或本系統會議場所。

  會議費不得向下級轉嫁或攤派

  新辦法明確,各單位召開會議應當嚴格控制會議數量,嚴格會議費預算管理,控制會議費預算規模。會議費預算要細化到具體會議項目,執行中不得突破。會議費應納入部門預算,並單獨列示。

  二、三、四類會議應當在四星級以下(含四星)定點飯店召開。參會人員在50人以內且無外地代表的會議,原則上在單位內部會議室召開,不安排住宿。參會人員以在京單位為主的會議不得到京外召開。各單位不得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

  會議費由會議召開單位承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地方轉嫁或攤派。各單位在會議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財務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審核會議費開支,對未列入年度會議計劃,以及超范圍、超標准開支的經費不予報銷。

  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

  根據新辦法,會議費開支范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會議費實行綜合定額控制,一類會議每人每天660元,二類會議550元,三、四類會議450元。

  新辦法規定,嚴禁各單位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各單位應嚴格執行會議用房標准,不得安排高檔套房﹔會議用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分量,安排自助餐,嚴禁提供高檔菜肴,不安排宴請,不上煙酒﹔會議會場一律不擺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旅游和與會議無關的參觀﹔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對於計劃外召開會議, 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會議費,虛報會議人數、天數等進行報銷,違規擴大會議費開支范圍,擅自提高會議費開支標准等行為,將依法依規追究會議舉辦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辦法適用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類會議

  財政部行政政法司負責人表示,此次辦法在規范范圍上實現了全覆蓋。

  之前會議費管理辦法主要適用於國務院各部門,其他中央國家機關比照執行,對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問題未作出明確規定。而此辦法適用於所有中央和國家機關,即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召開的會議都應執行本辦法。同時明確規定,中央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會議費是政府公務支出的重要組成部分,辦法的出台彰顯出中央對於精簡會議、改進會風,推進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的堅定決心。”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劉尚希表示,新規的一大特點為,不僅對會議費支出標准有明確的規定,而且對會期長短、開會地點、參會人數、會場布置甚至報銷結算方式,也都有十分嚴格的規定,以前那種打“擦邊球”,通過公家開會、個人撈實惠的做法肯定行不通了。 

  【鏈 接】 

  四道閘門管住會議費

  新辦法明確四大新舉措加強會議費管理。

    一是強化會議年度計劃和審批管理制度,規定所有會議必須納入單位的年度會議計劃,進一步明確各類會議的報批程序和審批制度﹔

    二是嚴格會議費預算管理,將會議費納入部門預算,單獨列示,並要求會議費預算細化到具體會議項目,執行中不得突破﹔

    三是嚴格會議費報銷和支付管理。報銷時須附會議審批文件、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單、定點飯店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憑証等,並規定會議費支付採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四是建立會議費公示制度和會議年度報告制度。各單位應當將非涉密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參會人數、經費開支等情況在單位內部公示,具備條件的應向社會公開。

  《 人民日報 》( 2013年09月24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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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蘇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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