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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分為4類 嚴控會議審批和會期

2013年09月23日12:14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人民網北京9月23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日前制定了《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分為4類。各單位召開的會議應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嚴格控制會議審批和會期。

根據《辦法》,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分為4類。一類會議是以黨中央和國務院名義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中央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二類會議是由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召開的。三類會議是由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內設機構召開的。四類會議是除上述一、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辦法》規定,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進行審批:一類會議。應當報經黨中央和國務院批准。會議總務、經費預算及費用結算等工作分別由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中直管理局)和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負責。

二類會議。各單位應當於每年11月底前,將下一年度會議計劃(包括會議名稱、召開的理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送財政部審核會簽,按程序經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審核后報批。各單位召開二類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

三類會議。各單位應當建立會議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年度會議計劃(包括會議數量、會議名稱、召開的理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領導辦公會或黨組(黨委)會審批后執行。

四類會議。由單位分管領導審核並報主要領導批准后執行,並列入單位年度會議計劃。

同時,《辦法》規定,一類會議會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據工作需要從嚴控制﹔二、三、四類會議會期均不得超過2天﹔傳達、布置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1天。

·《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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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尹深、唐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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