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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就勞務派遣規定征求意見 輔助性崗位用工數擬不超10%

2013年08月07日13:43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人民網北京8月7日電 (尹深)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網站消息,人社部日前研究起草了《勞務派遣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在對“三性”崗位進行了界定的同時,要求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在輔助性崗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用工總量的10%。

據介紹,為了增強操作性,征求意見稿對輔助性工作崗位作了細化規定,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用工單位的輔助性崗位由用工單位根據所處行業和業務特點,提出擬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的輔助性崗位列表,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共同協商確定,並在用工單位內公示,接受監督。

此外,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工作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征求意見稿要求,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同時,征求意見稿對一些涉外機構不受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崗位限制的情形等也作出了具體規定。外國駐華外交代表機構、聯合國系統組織代表機構、外國新聞代表機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外國金融機構常駐代表機構等組織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不受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和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勞務派遣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勞務派遣若干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為規范勞務派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本規定所稱勞務派遣,是指用人單位以經營方式將招用的勞動者派遣至其他用人單位使用,由后者直接對勞動者的勞動過程進行管理的一種用工形式。

用人單位將業務發包給承包單位,但對從事該業務的承包單位勞動者的勞動過程直接進行管理的,屬於勞務派遣用工。

第三條〔不得設立〕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於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章 勞務派遣適用范圍

第四條〔三性崗位〕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隻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崗位上實施。

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工作崗位。

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用工單位的輔助性崗位由用工單位根據所處行業和業務特點,提出擬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的輔助性崗位列表,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共同協商確定,並在用工單位內公示,接受監督。

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第五條〔用工比例〕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用工單位在輔助性崗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用工總量的10%。

前款所稱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用工單位輔助性崗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

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單位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第六條〔不受三性崗位限制情形〕外國駐華外交代表機構、聯合國系統組織代表機構、外國新聞代表機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外國金融機構常駐代表機構等組織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不受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和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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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仝宗莉、唐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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