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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內外勾結形成犯罪鏈 集體受賄案超50%

2013年07月29日13:40    來源:解放日報    手機看新聞

私設“小金庫”、接受“好處費”——在一些國企中,少數公職人員故意避開監管搞違法違規的“小動作”,還容易形成一個部門貪污受賄的“小氣候”——不僅個人犯罪,還帶出串案、窩案。

“這種行為不僅破壞了所在單位的正常生產運營秩序,而且還導致大量國有資產流失、國家資源損毀。 ”透視這些案件背后,管理鬆弛、違規操作、監督無力,是國有企業滋生犯罪的溫床。法律界人士建議,遏制此類集體犯罪行為發生,需要建立一套立體防控體系,暢通監督渠道。

內外勾結“群蛀”形成犯罪鏈

“一點辛苦費,不成敬意!”面對船務公司老板送來的1萬元好處費,馬某怦然心動。

馬某是某國有船務公司的副總經理,分管公司船務部並負責船舶代理業務承攬以及審核結算等工作。李某和王某為其下屬,分別擔任該船務公司的船務部經理和船務部副經理。

2007年,三人在為一家私人船務公司提供外籍船舶代理服務時,通過嫻熟的業務和良好的人際關系,為船務公司節約了不少費用。為此,船務公司老板陸續為三人奉上“好處費”40余萬元。此外,三人還通過另一家小型船務公司,以虛構外籍船舶物料費發票的形式,先后數十次侵吞錢款共計50余萬元。

法院認為,三被告分別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判處馬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王某有期徒刑六年,並分別沒收財產數萬元。

在一些法院審理的國企職務犯罪中,一個單位內部人員往往“集體受賄”,此類窩案、串案比例甚至超過50%。例如虹口區法院近日發布的一份白皮書披露,僅該法院117件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中,窩案、串案就達60件之多。

據審理此類案件的法官介紹,該類案件往往呈現出“三多”現象:單位內部高層、中層干部共同結伙作案多,單位內部人員與社會人員勾結作案多,行賄人多頭行賄,同單位多人收受賄賂多。之所以呈現“三多”現象,主要是一些犯罪不可能靠個人完成,必須上下左右“串”成一條線,從外部找到“機會”,再由內部人員提供“便利”,形成一條犯罪鏈條。一些犯罪分子也坦言,原以為這是領導“交辦”的事,不會出問題﹔還有些人則礙於人情壓力或上級壓力,“不得不”就范。

一些法律界人士建議,企業應完善監督機制,從源頭杜絕此類問題的發生,同時也應暢通外部舉報機制,讓監督者不受被監督者權力影響。

“事業成熟期”員工也需關心

“我沒能把持住,對不起單位的培養! ”回首那段利欲熏心的往事,年近五旬的劉某后悔不已。

劉某22歲高中畢業就到一家集體企業參加工作,40歲出頭就成為了單位所屬菜場的場長。然而伴隨著手中權力的增加,劉某也開始走上貪腐之路。他伙同副場長,在未支付房產轉讓款的情況下,以虛假交易的方式,將原屬於公司所有的三套房產過戶至自己名下,出租給商戶。2006年至2012年間,他擅自截留租金11萬余元,在單位內部予以私分。

嘗到甜頭后,劉某繼續伙同副場長利用職務便利,採用簽訂陰陽合同、開具陰陽收據或不開收據的手法,將22萬余元攤位租金截留后共同侵吞。

法院認為,劉某構成貪污罪、私分國有資產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四萬元,並處罰金一萬元。

法院審理中發現,此類犯罪的年齡段主要集中在35周歲至50周歲間。“這一年齡段的被告人多處於事業上升期或成熟期,因而成為腐敗高發年齡段,值得引起注意。 ”一些法律界人士介紹,這一群體往往面臨事業和經濟雙方面的心理壓力,希望事業能更好,也追求更高的經濟收益:“企業除了完善監督機制之外,也應建立合理的分配機制,勞有所得,同時加強對企業領導和員工的關心與教育,讓他們不忘初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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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澤、潘旭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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