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干部約女網友開房伺機行竊
受審時稱拿走的是自己的錢
京華時報訊 (記者張劍 實習記者晉曉慧)在國家機關工作的李某,多次約女網友見面並到賓館開房。在發生性關系后,李某趁女網友洗澡時,將她們的手機和現金拿走。昨天上午9點半,因涉嫌盜竊罪,李某在朝陽法院出庭受審。
李某中等身高、偏瘦,擁有研究生學歷,被捕前在某國家機關從事研究工作。
據檢方指控,2012年11月、12月,李某與徐某某等三名女網友分別在本市朝陽區、豐台區、西城區的三處賓館見面並開房。在此過程中,他趁女子洗澡之機,將她們的手機、現金等財物拿走,總價值共計1.5萬余元。被盜女子報警后,警方將李某抓獲。
在庭審過程中,李某渾身發抖,講話也磕磕巴巴。對於檢方的指控,李某提出了不同看法。李某稱,他和徐某某是在網上相識,在聊了一段時間后,兩人約定去賓館開房。2012年11月10日下午3點多,李某和徐某某來到豐台區角門附近的某連鎖賓館。李某說,在見面之前,他們已經談好了價錢,“我在進賓館前就給了她1100元,她把錢放進包裡。”趁徐某某到衛生間洗澡,李某將她包內的1400余元現金及一部蘋果手機拿走。
而與女子方某某的交往過程,李某也提出了不同看法。李某稱,他與方某某同樣是在網上認識,方某某在交往中提出,需要6000元買電腦。李某稱,可以由他出這筆錢。隨后,方某某從廣東來到北京,雙方來到朝陽區某酒店。李某將6000元放進一個信封內,放到房間床頭的桌子上。在方某某洗澡時,李某拿起她的財物離開房間。
李某說,從他和三名女子的交往過程來看,她們收了錢財並與其開房發生性關系,其行為與妓女類似。特別是在與方某某的交往過程中,他給方某某的6000元還不屬於方某某,他拿走這些錢並不屬於盜竊。
檢方建議,對李某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到1年。案件未當庭做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