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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曾成杰死刑前被告知有權見親屬但其未要求

2013年07月15日08:05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湘西集資案主犯曾成杰。資料圖片

  湘西集資案主犯曾成杰。資料圖片

網絡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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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官微被刪掉的那條微博截圖。網絡截圖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官微被刪掉的那條微博截圖。網絡截圖

  因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非法集資總額34.52億余元,造成集資戶經濟損失共6.2億元,湖南商人曾成杰7月12日被執行死刑。昨日其女兒稱,法院從未通知其見父親最后一面。昨晚,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回應,法官告知其有權會見親屬,但曾成杰並沒有提出此要求。

  據《長沙晚報》報道,曾成杰,因犯集資詐騙罪,於2011年5月,被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1年12月,湖南省高院依法作出刑事判決,駁回曾成杰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維持一審判決。

  家屬 死刑執行前后均未獲通知

  “我一看法院門口貼了張公告說集中執行了三個人,最后一個就是我爸爸,我感到很憤怒,抓住保安問,可他什麼也說不上來!”

  昨晚21時許,曾成杰的女兒稱,7月12日她就從法院內部人士接到消息稱,其父親在7月12日已經被執行死刑,於是她慌忙打電話給看守所,被告知父親確實已經在當天上午被法院帶走,於是昨日上午雖然是周末,但她還是到法院一探究竟,結果就在法院門口看到公告。

  “我就是不能理解,為什麼不告訴我們,現在隻求能要回尸體或骨灰,讓我們見‘最后一面’”。昨晚,曾成杰女兒在電話中表示。

  去年1月19日,在吳英案二審宣判死刑后一天,曾成杰因集資詐騙罪被終審判處死刑,因案情類似吳英案引爭議。吳英案經最高法院復核后,重審改判死緩,曾成杰及其家屬也曾對命運轉機抱有期待。

  此后案件被報送最高院進行死刑復核。曾成杰的辯護人,北京盛廷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少光稱,他曾20多次向最高法報送材料,指出本案的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不當之處。

  在此期間,王少光以辯護人的身份多次在看守所會見曾成杰,幾乎每次曾都要提及讓孩子們注意身體、好好保重,還惦記著孩子們交朋友、找對象的事。

  法院 告知有權見家屬但其未要求

  微博實名為“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賬號於昨日下午發布信息稱:“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對犯人執行死刑時,犯人必須跟親人見面。”但不久,該微博被刪除。

  該微博在昨晚約7時發布消息:“7月12日上午,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對罪犯曾成杰執行死刑前驗明正身時,法官告知其有權會見親屬,但罪犯曾成杰並沒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遺言中也沒有提出。”

  該微博下的附圖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二十三條:“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應當告知罪犯有權會見其近親屬。罪犯申請會見並提供具體聯系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近親屬。罪犯近親屬申請會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並及時安排會見。”

  據記者了解,《刑訴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也寫明: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昨晚8時,該微博再次發布消息稱:“今天由於微博管理人員對刑事法律學習鑽研不夠,想當然辦事,面對網上輿論不淡定,導致發出了一條錯誤信息並在領導發現后刪除。我們對一線工作人員提出了嚴厲批評。特此向網友和公眾道歉。今后工作中我們將要求編發信息的人員加強學習,不再犯類似錯誤。歡迎繼續監督。”

  ■ 觀點

  學界不推動修改見家屬條款

  研究訴訟法學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樊崇義認為,此前的《刑訴法》沒有刑前會見的條款,1996年《刑訴法》首次大修的時候,因應當時的法治文明發展程度等,在條款中加入了執行死刑后應當通知罪犯家屬的條款。

  然而在這之后,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好壞兩種結果。

  一方面,有的罪犯在被行刑前幡然悔悟,跟家人抱頭痛哭叮囑晚輩照顧長輩﹔但是另一方面,有些罪犯家屬又出現了刑場搗亂、阻撓執行的過激行為。

  因此,去年《刑訴法》再次調整時,學界沒有再進一步推動該條款修改,而選擇了維持現狀。

  不過,樊崇義教授認為,作為家屬而言最好在二審判決或者報請最高院死刑復核后就向法院提出要求刑前會見,而不應該寄望於死刑復核不被核准。

  ■ 北京情況

  雙方自願才安排會見

  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刑事被告人即使已被判處死刑,但如果其近親屬提出會見死刑犯,或死刑犯本人提出會見近親屬的申請,法院仍應該予以安排,這是一種人道主義的體現,也是對被告人權利的尊重。

  因此從2003年,北京高院就出台了《關於死刑犯與近親屬會見的實施意見(暫行)》,對什麼人可以申請會見死刑犯等具體問題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該《會見意見》規定:可以申請會見死刑犯的“近親屬”包括:死刑犯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死刑犯在執行死刑前會見近親屬隻安排一次,參與會見的近親屬一般不超過兩人。

  從2003年9月開始,北京一中院對於提出申請的近親屬都盡量安排會見。

  但是,死刑犯與近親屬會見應遵守雙方自願的原則,法院不違背任何一方的意願安排會見。

  同時,為防止會見時雙方情緒過於激動而發生意外,北京一中院還會特別安排醫務人員帶著急救藥箱在會見室外等候。

  作為家屬而言最好在二審判決或者報請最高院死刑復核后就向法院提出要求刑前會見,而不應該寄望於死刑復核不被核准。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樊崇義

  本版採寫(除署名外)/新京報記者 張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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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澤、申亞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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