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一些官員的從政經歷來看,他們付出的或許是比別人更多的艱辛和努力。高官腐敗有著怎樣的一個復雜曲折的心理演變過程?
田國良:腐敗高官主要有五種犯罪心理。
一是攀比心理。自以為素質、智商、地位比那些富商高,而人家富了,自己還“清貧”著,心理不平衡,由此造成了腐敗的內在動因﹔而商人們為保護既得利益和尋求新的利益,自願或不自願地將利益的一部分拿來換取權力的保護和支持,由此造成了腐敗的外在誘惑。
二是從眾心理。以為別的領導干部或許也在“收禮”,因此,自己不收白不收﹔“收禮”是一種人情往來,可以增進與送禮者的信任,拒禮有可能使送禮者難堪,甚至可能把送禮者推出自己的“圈子”。
三是彌補心理。一部分“晚節不保”的高官往往覺得自己辛辛苦苦一輩子,到頭來仍然兩手空空,不劃算,因此,在退休之前,抓住機會,能撈一點算一點,作點“彌補”。
四是僥幸心理。有的腐敗高官以為,這種“人情往來”,兩頭保險,因為都是“一對一”活動,自然十分安全可靠﹔還有的以為,在自己管轄的一畝三分地界,可以為所欲為,不至於出事。這種僥幸心理的強弱與腐敗案件的發案率高低有直接關聯。腐敗的成本低,而收益高,犯案多,而查處少,致使不少人鋌而走險。
五是迷信心理。一些腐敗高官,不信馬列信菩薩,妄想有神靈護佑,事情就不會敗露。
記者:如何盡可能避免高官腐敗?您通過這103個案例的分析,得出什麼啟示?
田國良:第一,要堅持“以德為先”選拔領導干部。這裡所說的“德”,可以歸納為“品性”、“品行”、“品格”。“品性”,是指抵抗外來誘惑,克制不良欲望的堅強意志﹔“品行”,是指忠於國家和人民的獻身精神﹔“品格”,是指冷靜、理智的果敢品質。品德的形成有環境因素,也有主觀因素,靠培訓、教育和周圍風氣的影響,也靠個人的“內省”“定力”和多年“功力”積累。一個領導干部,德才兼備,當然最理想﹔如果,或者有德缺才,或者有才缺德,二者必取其一,則寧願取前者,因為,有德缺才,至多辦不成事,有才缺德,則辦壞事。
“德”這個東西,是無形的,只是反映在一個領導干部的內心世界和言行之中,無法像智商鑒定一樣去測量。很少有人承認自己“缺德”,而且在許多公開場合,一些腐敗干部都要表現出自己“道德高尚”,但是,在一些私密場合,在利益誘惑下,在關鍵時刻,那些品行品性品格低下者往往容易露出“馬腳”。這種“馬腳”,最容易被周圍人群所識破,而不太容易被上級組織,特別是上級領導所察覺。上級領導看到的往往是其“冠冕堂皇”的一面,甚至被其“伶俐”、“可靠”、“能辦事”、“得心應手”等因素迷蒙了視線。因此,衡量領導干部的“德”,要多聽廣大群眾的呼聲,因為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提拔領導干部,應加大群眾的權重。“以德為先”的原則才可以更好地落在實處。
第二,不宜“火箭式”提拔領導干部。所選案例中,開始任副省部級職務時年齡最小的39歲,開始任職時不到50歲的約佔37%。可見,有相當部分的腐敗高官,在比較年輕時,就走上了較高領導崗位。年輕得勢,或者平步青雲,容易失去自我,產生錯覺,飄飄然,忘乎所以,目空一切,為所欲為,滑向犯罪。因此,我們建議,要盡可能避免“火箭”式提拔干部,應按照正常程序,遵循干部成長規律,使干部一步一個腳印,腳踏實地,穩步前進。
第三,嚴防“帶病”提拔領導干部。所選案例中,約有63%的案主,在作案之后仍然獲得提拔,約有48%的案主,在擔任副省部級職務之前就開始了犯罪。因此,為了杜絕這種“帶病”提拔現象,應該嚴格實行任前任后審查、審計制度。領導干部在離開某一崗位,或者在新任某一職務之前,有關部門應該對其本人及其相關人員進行仔細考察、審查,對其負責的部門或者分管的領域,進行徹底審計、審查。我國在 1995年出台了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1997年又出台了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以后,類似文件不斷修改、補充、更新,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充滿彈性,還不周密,不到位,不徹底。
一是報告要全面。不僅報告本人情況,而且要報告全家及相關人員的情況(包括家屬經商辦企業的情況)﹔不僅報告全部收入,而且報告全部開支﹔不僅報告所有貨幣和銀行賬戶收支,而且報告家庭及相關人員的住房、投資、就學、從業及所有財產財物。二是情況要核實。在建立健全嚴密的信息統計體系的前提下,賦予有關專門機構特殊權力,使其有條件、有職責對領導干部報告的情況一一嚴格核實。三是信息要公示。領導干部是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其有關信息應暴露在陽光下。對於領導干部申報的信息,要及時在單位內部或社會媒體公示,爭取和鼓勵公眾監督。四是處理要及時。如果發現個人申報與事實有差異,甚至瞞報,應及時追問、追查、處理。對於即將離任或新任的領導干部,其個人報告事項的核實和信息的公示應作為重中之重,更加嚴格。這樣,作為“終極反腐”手段,盡量把好最后一道關。
第四,重點監督“一把手”。所選案例中,多數案主作案時,或主要作案時段,都擔任著地方或部門黨政“一把手”。我們的體制設計,使“一把手”,特別是地方黨政“一把手”的權力很大,容易形成“獨立王國”,同時對“一把手”的監督相對較弱,往往是下級不敢監督,上級沒法監督,或者說,看得見的管不著,管得著的看不見。
有學者建議,在黨內將決策、執行、監督三權分給不同部門行使,黨代會決策,黨委執行,紀委監督,這不失為一條政治體制改革的新思路。目前,紀委由於受同級黨委書記的領導和牽制過多,難以有效行使監督職責。因此,我們認為,應賦予紀委獨立行使監督職責的權力,讓紀委直接對上級和同級黨代會負責,而不是對同級黨委負責。
中紀委領導同志曾表示:發現許多高級領導干部嚴重違紀違法,是建立和完善巡視工作的成效。我們認為,對於“一把手”,上級機關應該採取定期派巡視組等形式,重點考察,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和反映,其個人報告的內容,應重點核實、公示。(戴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