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5月10日電 (記者余榮華)自10日起,在北京購買產權保障房時,申請人夫妻雙方應共同簽訂買賣合同﹔保障房未上市轉成商品房前,不得隨意抵押、擔保、作價出資、買賣、贈與﹔對保障家庭實施住房動態核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出台新規,進一步規范保障性住房售后和租后管理。
新政策首先規范了限價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和產權登記。符合條件的家庭購買時,申請人夫妻雙方應共同與房屋銷售單位簽訂買賣合同,辦理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房屋登記手續。新政策實施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証,登記為夫妻一方單獨所有的,夫妻雙方可持身份証明、婚姻關系証明等材料,辦理共有房屋登記手續,房屋產權性質不變。
在處置環節,北京市明確規定,利用保障房抵押借款,用途僅限於支付本套住房購房款,不得將所購房屋作為其他債務擔保﹔在房屋產權性質未轉為商品房前,購房家庭不得將所購保障房作價出資或者通過買賣、贈與等方式將房屋所有權全部或部分轉移給他人。
在出售環節上,北京市規定已購經適房辦証滿五年可上市出售,但同等價格下政府可優先回購。因此經適房家庭在上市出售經適房前,必須由區縣住保部門出具意見,明確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辦証未滿五年的,禁止上市出售,由住房保障部門安排其他符合條件的輪候家庭按原購房價格購買,或按原購房價格回購,所得款項優先償還抵押權人。
此外,新政策還建立完善了保障家庭的住房動態核查機制。
由於保障房從申請、審核到搖號、入住需要一段時間,這一期間內,申請家庭的住房情況可能變化。因此,北京市規定,在入住前,將對辦理入住家庭成員住房情況再次復核。如果發現該家庭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后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將停止辦理入住手續。而個人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在購買住房和申請房屋登記時,也將核對其是否申請或正在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信息。如果發現其個人、家庭不再符合保障條件,將按照規定採取取消保障資格、要求退回保障性住房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