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南國都市報報道了《瓊中公安刑偵大隊原副隊長王某虎因犯受賄罪獲刑十年》的消息,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6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詳細披露,王某虎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受他人請托,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從中索取他人錢款14萬多元。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王某虎有期期徒刑十年,駁回上訴。
故意傷害致死案:王某虎受賄8萬多元
據法院審理認定,在王世民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件中,吳某珍為了將其涉案的兒子吳某承提前從看守所釋放出來,於2011年2月中旬的某天,找到了瓊中縣公安局刑偵大隊主辦該案的被告人王某虎,約王某虎到瓊中縣城樂園酒店喝茶。在喝茶過程中,吳某珍向王某虎打聽其兒子吳某承案件的情況,問王某虎是否能夠讓吳某承早點從看守所釋放出來,王某虎答應花錢找關系才行,並以找關系為由向吳某珍提出要20000元好處費。吳某珍一時籌不到錢,就請求王某虎給其2天時間去籌錢。
籌到錢后,吳某珍又約王某虎到樂園酒店喝茶。王某虎到后,吳某珍問是不是有辦法把吳某承提前釋放出來,得到了王某虎的肯定后,吳某珍便把帶來的20000元送給王某虎,王某虎當場把錢收下。2011年3月2日,吳某承被以在案件中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為由予以釋放,僅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罰款1000元。
據介紹,在這同一個案件中,王某虎還收受涉嫌窩藏罪的邵某旺、林某家人送的60000元好處費(邵某旺、林某每人各送30000元)。
另外,在案件中,涉案人員朱某川的父親朱某華,為了感謝主辦該案的被告人王某虎將朱某川提前從看守所釋放出來,在2011年3月的某天晚上,通過吳某珍約王某虎到瓊中縣城“中城咖啡廳”喝茶。在一樓的一間包廂裡,朱某華把事先准備好用紅包裝的2000元送給了王某虎。
一起盜竊案:王某虎索賄6萬元
在被告人羊某女的丈夫王允福涉嫌盜竊案中,羊某女和表哥劉某發於2012年4月17日晚,約王某虎到樂園酒店喝茶時,向王某虎了解王允福案件的情況,但王某虎沒有向他們透露案情。后來經向王某虎了解,在得知王允福可能會判三到七年有期徒刑時,羊某女就以在瓊中沒有關系為由,向王某虎提出花錢幫忙跑跑關系,讓王允福早點出來。王某虎答應了,並說要花五六萬元找公檢法的相關部門人員疏通關系,就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同年5月6日上午,羊某女和劉某發又約王某虎到樂園酒店喝茶,劉某發對王某虎說目前錢不夠,隻有40000元,王某虎同意先拿40000元。於是羊某女和劉某發就到瓊中海榆路農村信用合作社取出了40000元,回到樂園酒店,由羊某女將40000元塞給王某虎,王某虎收下這40000元,表示會盡力幫忙。
同年6月26日,羊某女和劉某發又約王某虎到樂園酒店喝茶,並向王某虎打聽關於王允福案件的相關情況。王某虎告訴他們案件正在調查,偷的東西要進行估價,在這裡面做點工作,事情就好辦多了。劉某發問還需要多少錢,王某虎說再給20000元。第二天,羊某女從瓊中縣海榆路農村信用合作社ATM機上分8次共取出16000元后,湊夠了20000元,於當天晚上,與劉某發一起約王某虎到樂園酒店喝茶,由劉某發將20000元送給了王某虎。
案發后,被告人王某虎退回了受賄的贓款60000元。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王某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從中索取他人錢款140000元,非法收受他人錢款2000元,共計人民幣142000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羊某女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被告人陳某傳犯介紹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海南一中院對此案作出二審終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期徒刑十年,駁回上訴。(記者林文泉)
(來源:南海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