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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食藥監管機構改革年內完成(政策解讀)

在農村設立監管協管員

富子梅

2013年05月01日03:16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日前,國務院發布了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管體制的指導意見。

  意見明確指出,省、市、縣三級食品藥品監管機構改革,原則上分別於2013年上半年、9月底和年底前完成。

  整合縣級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資源

  意見明確,省、市、縣級政府原則上參照國務院整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職能和機構的模式,組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對食品藥品實行集中統一監管,同時承擔本級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參照相關要求,省、市、縣各級工商部門及其基層派出機構要劃轉相應的監管執法人員、編制和相關經費,省、市、縣各級質監部門要劃轉相應的監管執法人員、編制和涉及食品安全的檢驗檢測機構、人員、裝備及相關經費,具體數量由地方政府確定。同時,整合縣級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資源,建立區域性的檢驗檢測中心。

  鄉鎮設立食品藥品監管派出機構

  意見說,在整合原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質監部門現有食品藥品監管力量基礎上,建立食品藥品監管執法機構。地方各級政府要增加食品藥品監管投入,改善監管執法條件,健全風險監測、檢驗檢測和產品追溯等技術支撐體系。食品藥品監管所需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可在鄉鎮或區域設立食品藥品監管派出機構。要充實基層監管力量,配備必要的技術裝備,填補基層監管執法空白。在農村行政村和城鎮社區要設立食品藥品監管協管員,承擔協助執法、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宣傳引導等職責。

  食用農產品管理無縫銜接

  地方各級政府要切實履行對本地區食品藥品安全負總責的要求,統籌做好生豬定點屠宰監督管理職責調整,確保配套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各項工作有序銜接。

  農業部門要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加強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和有關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強化源頭治理。各地可參照國家有關部門對食用農產品監管職責分工方式,按照無縫銜接的原則,合理劃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農業部門的監管邊界,切實做好食用農產品產地准出管理與批發市場准入管理的銜接。衛生部門要加強食品安全標准、風險評估等相關工作。各級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要切實履行監督、指導、協調職能,加強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完善政府、企業、社會齊抓共管的綜合監管措施。

  嚴禁過渡期突擊提拔干部

  改革過渡期間,食品安全各環節的監管責任和藥品監管責任仍由原系統承擔。各有關部門做好人、財、物的劃轉。要確保思想不亂、隊伍不散、工作不斷,確保各項工作上下貫通、運轉順暢,及時處理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實現與新建機構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平穩過渡。

  地方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編制、人事、財經紀律,嚴禁在體制改革過程中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突擊提拔干部,嚴防國有資產流失。對違反規定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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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崔東、耿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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