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科院法學所2月25日發布的《中國政府透明度年度報告(2012)》(以下簡稱《報告》)的調查顯示,政府採購特別是協議採購的透明度普遍不高,有的政府部門對本應主動公開的採購結果、成交記錄,非但未能主動公開,通過依申請公開也難以獲得有效信息。
採購信息缺乏關鍵內容
中標公告必須同時公開商品名稱、型號、配置和單價,否則,公眾無法對協議供貨價格與市場價格進行橫向比較。但《報告》披露,協議供貨在法律制度的規定和執行上都存在一定的問題,尤其是成交記錄不透明。
調研組發現中央部委及21個省、直轄市在其政府採購網站上主動公開了協議供貨商品目錄,有20個省、直轄市在其政府採購網站上主動公開了協議供貨最高限價,但僅有兩個省在其政府採購網站上主動公開了協議供貨有效成交記錄。除此以外,中央部委、個別省和直轄市的協議供貨成交公告均不提供或不同時提供採購的商品型號、具體配置和對應單價等關鍵信息,無法據此對協議供貨價格的合理性進行判斷。
一些政府採購中心的中標公告僅列明了採購貨物的大類別和數量,既不給單價也不給型號,對於公眾而言,僅知道其中標金額毫無意義。有的中標公告隻公布商品型號和配置、告知總中標金額,卻不公布採購數量和單價。還有的以採購特供商品為由,不提供商品的配置和品級。這些做法都有規避監督之嫌。
申請公開拒絕比例較高
除了不公開採購結果、成交記錄等最受公眾關注的關鍵信息,政府採購信息的依申請公開也是阻力重重。《報告》調研人員在向一些地方政府部門提交相關的政府採購信息公開申請時,就遭遇了各種形式的刁難和阻撓。比如違法設置申請條件,申請不能得到按期答復,而且拒絕公開的比例較高。
在向24家未主動公開協議供貨成交記錄的地方政府財政部門提交了信息公開申請后,有13家地方政府在反饋中明確表示拒絕。其中,有3家地方政府稱因為協議供貨成交記錄涉及商業秘密,不便公開﹔有10家地方政府稱財政主管機關不掌握協議採購的信息,這是地方政府拒絕公開的最主要理由。
政府採購法的公開原則要求政府採購的全過程應保持透明。根據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規定,政府採購協議供貨的中標公告、成交結果必須公開。但是根據《報告》調查的結果分析,最受關注也是社會監督重要參照的採購結果,信息普遍不透明。而公眾對“黑箱採購”的批評主要是針對採購項目結果不公開——“不知道花多少錢具體買了什麼”?報告提示,政府採購信息披露中避重就輕的現象值得警惕。
本報記者萬靜
(來源:法制日報)